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加強和規范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撬動作用,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加快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桑植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產業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桑政發〔2022〕1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管理和監督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和監管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是指由政府主導設立的支持產業發展的政府性專項資金,主要來源為上級財政專項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捐贈資金等。
第四條 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范圍:以工業產業為主,兼顧農業、文化旅游、商貿、現代物流等產業建設項目。
第五條 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按照“政府主導、資源統籌、產業扶持、風險防范”的原則,建立落實扶持政策與稅收貢獻掛鉤機制,統一規范全縣產業扶持政策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
第六條 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實行專賬核算;資金項目實行“五制”管理,即項目申報審核制、項目建設招標制、國庫集中支付制、項目竣工審計制、項目績效考核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設立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主任,相關副縣長任副主任,縣直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管委會主要職責。根據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制定發展規劃;建立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庫,審定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使用方案;組織對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的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撥付產業發展引導資金,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相關職責。建立健全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運行管理機制,編制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使用方案;負責項目申報、業務指導、項目實施監管、項目竣工驗收、資金支付、資金安全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項目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對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使用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縣審計局、縣紀委監委要將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作為審計和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蹤監督檢查。
第三章 引導資金的設立、撥付和報賬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0萬元以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撥付。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招商引資項目按照協議約定由牽頭單位初審并提出撥付申請,縣招商引資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縣財政局依據管委會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提出撥付意見,報管委會審批后撥付。
第十五條 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根據相關規定實行縣直主管部門(單位)報賬和鄉鎮財政報賬兩種方式及臺賬管理。
(一)縣直主管部門(單位)報賬?h直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負責實施的產業發展項目,其資金實行歸口縣直主管部門(單位)財務機構報賬,嚴禁轉撥。
(二)鄉鎮財政報賬。實行鄉鎮財政報賬的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財政涉農資金審批手續后,財政所予以報賬。
(三)實行臺賬管理。項目主管部門(單位)要建立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產業發展無關的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計劃組織實施,加快資金支出進度,盡快形成實物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十八條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建立健全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資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項目主管部門要將實施項目的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預期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監督電話等進行公告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加強監督檢查。項目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縣審計、紀委監委、發改、財政等部門要持續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同時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構建多元化資金監管機制。
第二十條 嚴格責任追究。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追回相關資金;情節嚴重的,移送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管委會組織縣審計、發改、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對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工作成效考核,并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桑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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