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第三方參與我市招商引資,積極引進大項目好項目,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一、獎勵對象
取得投資方項目授權委托書的項目引薦方,包括境內外專業投資促進工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企業聯合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金融機構等第三方。我市各級各部門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招商平臺公司除外。
二、獎勵條件
項目引薦方在項目落地前應及時向當地招商部門報備,引薦項目必須是在我市投產或運營的新設法人項目(不含增資項目、房地產、金融領域、投資性公司項目和“以資源換產業”“以市場換產業”項目),項目公司自開工或營業之日起2年內(截止日為獎勵申報日)符合下列任一獎勵條件: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公司在漳州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二)外方實繳注冊資本:項目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三)商貿服務業項目:項目公司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
三、獎勵標準
引薦項目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經審核通過,給予項目引薦人如下獎勵:
(一)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獎勵基數的1‰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二)符合外方實繳注冊資本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獎勵基數的1‰給予獎勵,實繳注冊資本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
(三)符合商貿服務業項目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營業收入獎勵基數的萬分之二給予獎勵,營業收入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每個引薦項目對第三方招商獎勵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不超過項目公司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特別重大的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確定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同一個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至多給予一個引薦方獎勵。對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冒領招商引資工作經費及獎勵金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追回資金并依紀依法處罰,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責任。獎勵基數為申報日止的實際發生數,其后因項目變化使得可獲獎勵金額增加的,不再給予獎勵。所涉及的獎勵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兌現。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來源:漳州市商務局 漳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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