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區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省“畝均論英雄”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開展梅溪鎮“6+N”畝均提升行動,同時也為了提升梅溪鎮轄區廠房綜合利用水平,提高區域經濟發展質量,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結合園區實際情況,經梅溪鎮黨委研究,決定對轄區內非招商引資企業入駐進行規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引駐企業標準
引駐企業須已完成竣工驗收,符合規劃、消防及安全生產等要求,屬合法建筑,廠房產權明晰,未有經濟糾紛等狀況。
二、入駐企業標準
1.必須符合園區產業導向(重點以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等行業為主,特殊情況另行商定,以產業目錄為準),企業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保治理等必須滿足相關國家規定。
2.項目投產主要設備通電運營12個月后一年內銷售收入須達到400萬元/畝,畝均稅收須達到20萬元以上。畝均稅收=實繳稅收÷畝數,租賃面積按照1000㎡為一畝統計。(畝均稅收詳見名詞解釋)
三、審批程序
1.引駐企業:需填寫梅溪鎮閑置廠房引駐登記備案表(見附件1)、承諾書(見附件2)、業主房產證等相關資料報經發辦審查同意后,方可對外招引。申報內容必須真實可靠。
2.入駐企業:需填寫企業入駐申請表(見附件3.4),并同時向梅溪鎮經發辦提供附件1和附件2材料。企業原則上需提供新項目的可研報告和原項目的工商登記、立項、環評、能評、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3.項目審批:縣外項目由招商局及分管領導審核,縣內項目由經發辦及分管領導審核,最后均統一交由經發辦備案。根據擬入駐項目來源會同招商辦、村鎮建設辦、安監站、環保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準入聯合會商后分別報分管領導,在各分管領導提出相應意見后由經辦人簽字確認新項目能否入駐(分別見附件3.4)。3個工作日內,將會商結果告之引駐方和入駐方,經會商通過的企業,雙方才可簽訂協議,協議須提供給梅溪鎮經發辦登記備案。入駐企業必須在協議簽訂后1個月內啟動工商注冊和稅務關系等登記、變更手續,工業項目需辦理安吉縣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手續及環評手續,原則上4個月內須完成屬地化手續。
四、工作保障
園區成立企業廠房出租管理領導小組,由梅溪鎮鎮長任組長,常務副鎮長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經發辦,經發辦主任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協調。
五、有關要求
1.不得擅自改變廠房的結構、功能和用途,未經約定和批準,不得轉手再次引駐。
2.做好用水、用電、防火、環保等工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3.入駐企業必須服從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做到依法經營,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并需按照相關要求向企業所屬鄉鎮繳納企業支付工資保證金。具體繳納辦法參照梅溪鎮《租賃經營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試行辦法》。企業遷出后可申請退還。
4.入駐企業須向梅溪鎮繳納稅收保證金,按照5萬元/畝繳納。達產一年后如未能達到《入駐申請表》承諾應繳稅收數額,則保證金予以沒收。如連續三個年度達到要求,則予以退還。
5.引駐企業須配合園區做好入駐企業的管理工作,入駐企業發生變動,應在次月向經發辦上報變動情況。
6.對本文件通知實施后未辦理項目入駐手續企業,梅溪鎮將聯合市場監管局、城管、稅務、環保、勞動、安全、消防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時組織相關部門按有關法規聯合執法并依法處理或取締。對于未按本通知的規定,擅自將廠房對外引駐的業主企業,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



附件4
相關名詞解釋
畝均稅收(單位:萬元/畝)
其中:承租企業畝均稅收=承租企業稅收實際貢獻÷承租企業分攤用地面積。
(一)企業實繳稅收=各類稅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說明:
1.增值稅等于增值稅當年實際凈入庫數(不包括“免抵”稅額調庫數)+生產型出口企業當年實際產生的“免抵”稅額。
2.個人所得稅僅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3.稅收不包括稽查查補稅款和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其他一次性入庫稅款。
4.依法征前減免的,減免額計入在企業上繳稅收之內進行評價。先征后退的,以征繳數計算。
5.民政福利企業其所得稅按照企業執行政策優惠前的應征數計,同時企業需提供符合條件殘疾員工不少于半年的工資發放記錄和社保記錄,由民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稅務局審核相關資料。
6.所涉稅收統計時間口徑按照評價年度稅務統計時間。
(二)實際用地面積:以實際占用為原則,評價年度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用地面積=已登記用地面積+承租用地面積-出租用地面積
說明:
1.已登記用地面積:是指企業經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的土地面積。
2.承租用地面積:是指企業依法租賃取得的實際用地面積,若企業租賃標準廠房或無法準確計算用地面積,則統一按每1000㎡折算成1畝計算。
3.出租用地面積:是指工業企業依法將自用土地或廠房出租給其他企業的用地面積。
4.對“一企多地”的,則參考企業用電抵扣成本的配電表用戶安裝情況,把相應土地合并計算(其他數據也合并計算)。
5.對于“一地多企”情況,應把該宗土地上所有租賃企業的調查數據匯總后,歸入到該宗土地使用權人,以宗地使用權人作為調查對象。
6.對于租賃廠房的企業實際租用5000㎡(折算為5畝)以上的,單獨統計并評價。無完整用地數據的,由園區、鄉鎮(街道)會同國土部門進行入企核對、實測。
來源:梅溪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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