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暨黑龍江自貿試驗區哈爾濱片區產業投資母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規范和加強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暨黑龍江自貿試驗區哈爾濱片區(以下簡稱“新區”或“自貿片區”)產業投資母基金(以下簡稱“產業母基金”)的運作與管理,促進哈爾濱新區、自貿片區重點產業加快發展,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業母基金由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主導設立,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作,旨在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深入貫徹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重大戰略部署,加快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推進新區及自貿片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產業母基金總規模30億元,其中將哈爾濱新區產業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作為一期資金并入產業母基金;二期資金由新區財政部門采用分期繳納方式,即每年安排5億元注入產業母基金,第五年全部繳納完成。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哈爾濱新區產業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為引導基金重大投資事項最高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投委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省、市和新區產業導向及相關規劃,審定產業母基金投資方向、投資方案、退出方案及投資協議等重大事項;
(二)審議產業母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三)監督產業母基金投資進度和投資質量,協調產業母基金重大投資事項,為產業母基金投資運作提供必要支持。
投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新區管委會主任擔任;設副主任委員三名,由分管發改、財政金融、工信科技及自貿區哈爾濱片區管理局工作的區領導擔任;設委員五名,由新區財政、發改、工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兩名行業內專家組成,并可邀請新區紀委監委同志列席投委會議。投委會委員原則上為單數,如因政府方面委員工作分工調整導致總體委員人數為雙數,則補充增加行業專家進入投委會。行業專家在哈爾濱新區引導基金專家庫中抽選。
第五條投委會辦公室設在哈爾濱新區管委會財政和金融服務局(以下簡稱“新區財政局”),負責投委會日常工作。投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落實投委會關于產業母基金發展運行的重大決策;
(二)建立投資決策和溝通協調機制,牽頭制定產業母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協調產業母基金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對產業母基金的政策指導并進行考核評價;
(四)負責投委會議的準備及組織工作。
第六條新區財政局負責代表新區管委會履行出資人職責,授權區屬國有企業作為母基金的運營管理機構代行出資人職責,母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如下:
(一)定期向投委會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做好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
(二)負責組織對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聘請行業專家參與,為產業基金運行管理中各個環節提供專業支撐,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書;
(三)負責按照投委會審議決策的投資方案,進行入股談判、投資協議簽署;
(四)負責開展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具體投資工作。
第三章 運作模式
第七條產業母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作,從事業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及其他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八條產業母基金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新區產業引導基金)模式進行運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統稱子基金。
(一)直接投資模式,指對符合“四大經濟新引擎”以及綠色食品、先進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點領域行業企業或符合新區、自貿片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重大招商引資產業項目,以增資、認購老股、合資新設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重點圍繞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做好“六穩”等開展基金運作。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防止對民間投資形成擠出效應。
直接投資項目需要資產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市場化方式投資。對國家級、省級基金參與本輪投資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產業母基金對單個企業最高出資額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被投企業的工商登記、稅務征管關系須均在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內或被投后在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內設立獨立法人單位運營產業項目。
(二)定向基金模式,指由產業母基金和其它資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運作管理,以特定重大產業項目為投資標的的股權投資基金,亦可視為對上述標的進行投資的持股平臺。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產業母基金原則上最高出資額不超過5億元(含),且不為定向基金第一大出資人。與投資項目方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規模的20%。
(三)非定向基金模式即新區產業引導基金模式,指由產業母基金和社會資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運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對象的股權投資基金。非定向基金出資比例、返投比例、存續期限、決策流程等相關要求按照《哈爾濱新區暨黑龍江自貿試驗區哈爾濱片區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哈新管規〔2022〕2號)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子基金管理人基本條件
產業母基金參股的子基金(定向基金),一般應委托專業投資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進行運作和管理,選聘的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近5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重大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2.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應向符合監管部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募資;
3.具備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投資風控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3個(含)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退出案例(不含原股東回購退出),其中1個須為相關領域;
5.專業機構在提交合作方案時,須至少取得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額度的不可撤銷出資意向,并提供擬出資人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第四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條產業母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投資管理一般程序為:項目初審與立項、項目盡調、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投后管理等。
1.項目初審與立項
新區發改部門、招商部門等作為項目推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政策目標及行業特點,進行初審,提出基金支持意向,報投委會辦公室審定,確定立項。
項目推薦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哈爾濱新區產業投資母基金項目申請投資登記表》;
(2)項目計劃書。
2.項目盡調
由母基金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投項目或基金合作方開展盡職調查,并充分征求項目相關行業專家意見,完善投資建議方案,形成項目投資建議書,與盡調報告一并提交投委會辦公室。
3.投委會審議決策
由投委會辦公室根據項目盡調及投資建議,提出基金安排方案,報投委會審定。
4.投資執行與投后管理
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審議通過的投資方案框架,開展章程、協議等法律文件商談并簽署;負責實施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項的,向投委會辦公室報批后執行。
5.項目投資方案經投委會批準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在1個月內向投委會辦公室請示是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第十一條產業母基金不干預參股的子基金的日常運作,各子基金按協議或章程的規定進行操作,但可由母基金管理機構委派觀察員列席子基金投委會各項活動,在涉及政府負面清單事項方面享有一票否決權。直投項目可由母基金管理機構采取委派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形式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投后重大事項,主要包括產業母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素變更等,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項目控股股東及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投項目政策目標實現的;
2.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控股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3.子基金管理機構董事長、總經理或協議約定的關鍵人士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
4.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投后重大變化。
第五章 投資項目退出
第十二條產業母基金投資項目退出時,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條件、方式辦理退出手續。在合法合規且確保產業母基金投資本金并加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息回收的基礎上,母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與被投項目及其原股東、被投子基金及其GP就母基金退出的觸發條件、退出時機、退出方式、退出估值與作價、退出程序等退出相關問題做出事先約定,并在退出時本著契約精神按約定執行。涉及到國資相關評估、轉讓程序和損失核銷而需要得到豁免的,準予豁免;章程協議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采取公開掛牌方式辦理退出,并事先應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產業母基金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產業母基金投資項目退出時產生的歸屬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資收益,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規定及時上繳新區財政部門。投資項目的虧損應由項目各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
第六章 費用和收益
第十四條對中早期創業投資和其他重大招商引資直投項目和投資效益較好、超額完成返投目標、提前完成返投目標、招引項目貢獻突出的“子基金”,產業基金退出時可按原值加收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方式給予適當讓利,具體讓利方式在章程或協議中載明。
第十五條母基金管理機構的直接投資項目及定向基金委托管理費用按照委托管理協議支付,原則上按照實繳出資總額0.5%的比例按年支付。非定向基金(新區產業引導基金)按照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風險控制和績效考核
第十六條新區財政局根據《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財政和金融服務局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哈松財發〔2022〕90號)相關要求,對產業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定期對產業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審計,有效防范風險,保障產業母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條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對產業母基金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控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切實防范產業母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八條產業母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人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第十九條產業母基金加強項目的投前和投后服務,積極開展投融資項目對接,為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產業母基金應加強與省市國有投資機構合作,對重大項目開展聯合投資。
第八章 定期報告與盡職免責機制
第二十條每季度產業母基金投資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項目企業要向母基金管理機構報送子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經母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投委會辦公室備案。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產業母基金投資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項目企業要向母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經母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投委會辦公室備案。
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向投委會辦公室定期報告產業母基金及參股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并接受投委會辦公室對產業母基金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進行指導監督。
產業母基金運作和管理中,被投企業如發生重大違約行為、經營異常、重大投資損失、陷入難以扭轉困境、經營停頓等重大事項,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在發現后7個工作日內,會同投委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并報投委會審議決策。
第二十一條對產業母基金管理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的容錯糾錯機制。要遵循市場運作規律,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不作為追責依據,不追究決策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不作負面評價。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但產業母基金參與項目存續期仍未結束的,由投委會辦公室提請新區管委會重新發布實施。
來源: 哈爾濱松北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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