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試點、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IT之家附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數據,并對真實性負責。
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信息,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試點
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 12 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監管模式試點。
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 20 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
參考
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67 號(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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