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互聯網領域十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猿輔導股權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給予騰訊50萬元人民幣罰款。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稱,2018年11月29日,騰訊通過全資子公司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其關聯方與猿輔導簽署了F輪股權認購協議,騰訊以16.52億元認購該輪融資發行股份的83.33%,交易后騰訊持有猿輔導15.41%的股權,當日猿輔導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就騰訊收購猿輔導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處罰決定書》稱,2018年11月,騰訊通過與猿輔導簽訂F輪股權認購協議的形式,認購該輪融資發行股份的83.33%,取得對猿輔導的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7年騰訊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猿輔導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處罰決定書》稱,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11月29日,猿輔導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處罰決定書》稱,《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給予騰訊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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