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棗莊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與運作,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與杠桿作用,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魯政辦字〔2019〕119號)等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區(市)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棗莊市財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市財政局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引導基金的經營管理。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市、區(市)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和市、區(市)屬國有企業出資的用于本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范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資金合作設立創投類、產業類、基礎設施類等各類投資基金(以下統稱子基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設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會辦公室負責制。
第六條 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關同志分別擔任,成員由市財政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定引導基金管理細則等文件;
(二)決定引導基金管理運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其他需要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七條 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理事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的決定;
(二)指導和監督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科學決策、規范管理,確保引導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
(三)審核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運行情況報告等,并向理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引導基金直接投資企業、跟進投資企業項目方案;
(五)審議批準引導基金用于開展直接投資的專項基金方案;
(六)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引導基金出資需求,結合財力情況,將市級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政策制度設計、資金籌集和撥付,牽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核定引導基金管理費等工作。
第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實行專業化的管理運作和市場化的人事薪酬制度,自主建立投資決策、風險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機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相關投資決策規定和程序,決策審議擬投資項目。
(二)對擬直接投資企業項目開展盡職調查,經理事會辦公室審議后開展投資談判,簽訂投資協議并實施投后管理與退出。
(三)提出直接投資專項基金方案,報理事會辦公室審議。
(四)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監督子基金投向。具體負責: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簽訂基金合同(含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下同);對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進度、投資收益、資金托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出具績效評價報告;引導基金的退出與清算;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等。
(五)利用政府相關部門項目信息資源,設立動態的基金投資項目庫,為子基金、合作投資機構提供項目信息咨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第十條 市財政局按年支付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費,年度管理費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支付。
第三章 投資原則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重點支持以下領域:
(一)高端裝備、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高質高效農業、新型商貿物流業、特色文旅康養業等現代產業。
(二)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科技、交通運輸、水利建設、林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城鎮綜合開發、老舊小區改造、農業農村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支持5G商用、特高壓、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三)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支持各類“專精特新”創新型企業和重點人才創新創業項目,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四)支持探索資本招商、基金招商等新模式,通過股權投資、參與定增、收并購等方式開展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等業務。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對產業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25%,對創投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可提高到40%,其中,對于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產業方向的基金,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最高可以達到50%。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一般僅作為子基金出資人,可以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但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子基金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根據需要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形式,依據基金合同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等事項。
第十五條 子基金投資棗莊市范圍內企業的資金應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該投資額計算方式包括:
(一)子基金所投資市外(含境外,下同)企業將注冊地遷往棗莊市、被市內企業收購或其研發生產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戶棗莊市的,可視為市內投資;
(二)子基金投資于市外企業,再由市外企業將子基金資金投入到市內子公司或到市內投資設立新企業的投資額,可確認為市內投資金額;
(三)對子基金投資到市內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為市內投資金額;
(四)其他經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認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產業類、創投類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存續期滿如需延長的,應經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并報請理事會辦公室批準,按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應豐富投資模式,可采取股權、債權或股債結合等方式開展多樣化投資。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創投類基金管理機構實繳注冊資本可放寬至不低于500萬元;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被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滿足上述關于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基本確定;
(二)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和其他出資人(合伙人)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當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統一受理擬設立子基金的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報告、基金出資架構、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機構情況、經營管理團隊人員名單及履歷、團隊歷史投資業績、基金投資領域、出資人出資意向及出資能力證明等。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對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報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基金合同應根據本辦法和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核準的基金設立方案制定,明確子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子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投資的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或創業期企業,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托該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并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直接投資專項基金參照子基金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與激勵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上市退出等方式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子基金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則進行,也可根據基金實際情況,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應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分配投資收益。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從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獲得的資金,在扣除各項應繳稅金后,應及時繳入引導基金專戶,并按規定上繳國庫,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或獎勵性支出。
第二十八條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實繳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2%確定,具體比例在相關協議中予以明確。創投類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比例。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分配超額收益(即基金合同約定的門檻收益率以上部分,下同),具體比例在相關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可以對其他出資人或基金管理機構適當讓利,讓利應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引導基金讓利應在引導基金所產生的收益范圍內,不得動用引導基金本金;
(二)引導基金不對其他財政性出資讓利。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應根據子基金類型和投資方向,采取差異化的超額收益讓利政策:
(一)經理事會辦公室批準,子基金投資于我市重大項目庫中的項目,或投資市內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項目,引導基金可讓渡該項目的全部超額收益。
(二)投資于成熟期項目的,原則上實行同股同權。經理事會辦公室批準后,引導基金也可將超額收益進行適當讓渡。
(三)鼓勵子基金加大在本市的投資比例,子基金投資超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可提高引導基金讓利幅度,最多可讓渡全部超額收益:
1.若子基金投資本市金額達到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20%至150%(含),引導基金將超額收益的20%進行讓利;
2.若子基金投資本市金額達到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50%至200%(含),引導基金將超額收益的50%進行讓利;
3.若子基金投資本市金額達到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200%以上,引導基金將超額收益全部讓利。
(四)子基金存續期屆滿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者未達到投資本市要求的,引導基金不予讓利。
(五)在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或份額。自子基金注冊之日起3年(含)內購買的,引導基金可以原始出資額轉讓;超過3年的,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登記注冊2年內,投資進度超過認繳規模70%(含)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獎勵基金管理機構,最高獎勵200萬元;投資進度達到認繳規模50%(含)至70%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獎勵基金管理機構,最高獎勵100萬元。具體獎勵金額由理事會認定。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返投金額占認繳規模70%(含)以上的,給予基金管理機構高管團隊最高50萬元/人的一次性獎勵;返投達到認繳規模50%(含)至70%的,最高獎勵20萬元/人;各基金管理機構擬申請獎勵對象一般不得超過3人,通常應為該子基金關鍵人員,具體名單由基金管理機構報理事會認定。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子基金應由具備基金托管資質的銀行托管,確有必要的,經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也可不選擇托管。
第三十六條 子基金不選擇銀行托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子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二)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基金備案的相關指導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子基金托管銀行由子基金自主選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二)具備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十八條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匯總報送引導基金、子基金運行情況,并及時報告引導基金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每個會計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于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密切跟蹤子基金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當子基金的運營出現違法違規、違反合同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應及時要求相應子基金管理機構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6個月,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子基金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后超過12個月,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暫停出資:
(一)基金登記注冊后12個月投資進度低于基金認繳規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觸及引導基金退出條件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暫停出資的子基金申請恢復引導基金出資,須符合引導基金管理規定,子基金管理機構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引導基金方可繼續出資。
第七章 考核監督和容錯免責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等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支參股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績效考核?冃Э己私Y果作為基金存續、獎懲措施、核定管理費的重要依據。審計部門對政策性基金不作為專項資金審計。
第四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金融監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中出現涉及財政資金、金融管理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原則,建立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基金投資運營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國有企業對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出資部分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仍在存續期內的基金,基金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基金合同執行;基金合同未明確約定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協商執行。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級基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的子基金,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來源:棗莊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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