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構建產業轉型升級新支撐,發揮招商引資新優勢,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浠水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稅收征管及統計關系在浠水縣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經招商引資考核系統確認的各類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對企業的獎勵支持或補助資金,與所繳納“兩稅”貢獻相一致原則。
第四條 招商引資項目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區域產業布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用工、投資進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參照“標準地”出讓政策,簽訂合同和承諾書,明確約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建筑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
(三)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地,不改變項目引進的納稅義務;若違反合同約定或承諾,將退還已兌現的獎勵或補助資金。
第二章 項目扶持措施
第五條 工業項目支持
政策扶持自項目簽約之日起10個年度內有效,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導致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產生變化,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一)項目用地支持。在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鼓勵固定資產協議投資額2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以租賃廠房形式落戶園區。新引進固定資產協議投資額5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項目,給予用地支持。原則上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含)-8000萬元的工業項目用地支持不超過25畝;固定資產投資8000萬(含)-1億元的工業項目用地支持不超過30畝。新引進固定資產協議投資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工業類項目可落戶園區。項目用地由招商部門會同園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商定。
(二)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對達到約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畝平稅收強度標準的工業新征用地項目,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5%給予補助。原則上固定資產投資1億(含)-2億元的項目,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補助;2億(含)-4億元的項目,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補助;4億(含)-5億元的項目,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給予補助;5億元(含)以上的項目,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項目(經雙方選定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核定)固定資產投資達到合同約定數額,在統計庫中已投產且畝平投資強度達到標準并開始納稅時獎勵60%,進規達效(達效是指畝平稅收強度經稅務部門核定達到標準)后獎勵40%。
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畝平稅收強度標準為工業項目每畝投資強度200萬元(含)以上,每畝年“兩稅”貢獻10萬元(含)以上(經濟開發區、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區標準地每畝年“兩稅”貢獻15萬元及以上);農產品精深加工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每畝投資強度150萬元(含)以上,每畝年“兩稅”貢獻6萬(含)以上。
(三)稅收貢獻獎勵。工業新征用地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進規,每畝年實繳“兩稅”不低于畝平稅收強度標準時,自實現繳稅目標之日起,連續6個年度以其實繳“兩稅”本級地方凈留成部分為基數,前3年按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50%給予獎勵。
稅收貢獻獎勵期間,若項目有年度未達到繳稅目標的,則當年度不予獎勵,逾期亦不給予獎勵。
(四)“騰籠換鳥”項目。對租賃廠房落戶的工業招商項目,若項目自簽約之日起3個月內動工建設,6個月內建成投產(建成投產的標準為設備全部安裝調試成功并投產經營),在依法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設計審查和評定驗收合格后,達到相應目標,可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經核實后按以下政策享受:
1.稅收貢獻獎勵: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個年度內進規(若當年度不滿12個月可從下一年度算起),年實繳“兩稅”總額首次達到100萬元(含)以上,且生產性用房年實繳“兩稅”達到2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自實現繳稅目標之日起,連續6個年度以其實繳“兩稅”本級地方凈留成部分為基數,前3年按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50%給予獎勵,或者連續6個年度按75%給予獎勵,期間有年度未達到上述繳稅目標,則當年度不予獎勵,逾期亦不給予獎勵。
2.廠房租金補貼:項目滿足稅收貢獻獎勵條件,且生產性用房年實繳“兩稅”達到24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給予3年廠房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生產性用房3元/平方米/月,租金實行先繳后獎,期間有年度未達到上述繳稅目標,則當年度不予獎勵,逾期亦不給予獎勵。
(五)以上政策扶持辦法均須通過生態環境部門驗收達標后執行。
第六條 外資項目支持
對在我縣新注冊設立的外資企業,年度實際利用外資在1000萬美元(含)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200萬元人民幣;屬世界500強工業企業的,年度實際利用外資在1000萬美元(含)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分別另行獎勵100萬、2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總部經濟項目支持
對年實繳“兩稅”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和功能型總部企業,由稅務部門牽頭,會同市場監管、財政和招商部門一致認定后,給予以下支持:
(一)企業落戶獎勵。總部企業租用、購置、新建辦公用房的,按同年度同地段租金平均價格的50%標準給予補助;在5年內對綜合型總部企業單項獎勵累計不超過200萬元,對功能型總部企業單項獎勵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對世界500強設立綜合型總部企業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設立功能型總部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經營貢獻獎勵。自實現繳稅目標之日起,連續5個會計年度以企業新增“兩稅”超1000萬元的本級地方凈留成部分為基數,前3年按60%給予獎勵,后2年按50%給予獎勵。
第八條 文旅康養項目支持
文旅康養項目按招商合同約定,依法依規在約定的建設期內建成運營且在統計部門申報投產后,其建設用地范圍內(以批準辦理的土地權證為準)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不含產權轉移的各種類型地產投資部分,不含政府投資、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平整等涉及土地的投資),給予其建設用地范圍內固定資產投資2%的投資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該項目建設用地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總額。自實現上述目標之日起,連續6個年度以其實繳“兩稅”本級地方凈留成部分為基數,前3年按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50%給予獎勵。
第九條 其他項目支持
農業、物流、現代服務業、科教文衛等類型項目準入條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予以實施。
第十條 “一事一議”項目支持
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含)以上的工業項目及投資規模大、產業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稅收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報縣長辦公會或縣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重大項目報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支持。
第三章 招商激勵獎勵
第十一條 對經投資方和項目承接地招商部門共同確認的社會組織(包括中介招商、商協會等組織,不含國家公職人員、項目投資方)或個人成功引進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含)以上工業項目的,按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資金分期兌現,項目經第三方核定固定資產投資達到合同約定數額及以上,在統計庫中已投產且畝平投資強度達到標準并開始納稅時獎勵60%,進規達效后獎勵40%。該獎勵措施自簽約之日起3個年度內有效。
第十二條 黨員干部在引進和服務招商引資項目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及時向縣委提議優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招商引資企業高管人員支持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企業在我縣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員在我縣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級地方凈留成部分,5年內每年按照全額給予生活補貼,單個企業補貼名額不超過10人,具體辦法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為招商引資企業在我縣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員創造優質醫療和教育條件。總部企業和重點企業高管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就醫實行綠色通道;其需要接受教育的子女,央企、民營企業全國500強和上市公司在浠水投資額大的項目高管人員子女可安排在優質公辦學校就讀。
第五章 優化環境支持
第十五條 浠水縣工業招商引資項目的行政審批及前置中介服務收費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12345”政務服務熱線負責受理招商引資企業各類投訴事項,對在服務招商引資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及違規違紀問題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追責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各項獎補資金,同一項目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享受多項扶持政策,但涉及同一類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相應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 獨角獸、瞪羚、隱形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成果轉化等企業搬遷或投資的項目有關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發布前已簽訂的合同,按原合同約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浠水縣招商引資產業扶持辦法》(浠政發〔2021〕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的“兩稅”是指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本辦法中的“標準地”是指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排水和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本辦法中的土地面積單位“畝”是指凈地畝。
(四)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
(五)本辦法中的“生產性用房”是指廠房、車間、倉庫等直接用于生產加工的房屋。
(六)本辦法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廠房、配套設施及機器設備等投資,不含土地出讓金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浠水縣招商和投資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來源:浠水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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