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政策適用于依法在紅河州行政轄區內注冊、納稅、入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紅河州重點產業發展規劃的產業類招商引資項目(企業)。
(二)不適用于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類項目,各類財政性投資、慈善性、公益性捐贈類項目,房地產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全國性垂直單位(含央企)行業布局項目,能源、礦產等資源開采開發類項目,配置市場和“一事一議”項目。
(三)本土企業新投資項目,視同新引進招商引資項目,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條 實行“畝均論英雄”差別化扶持政策
(一)根據各招商引資項目產業特點和企業訴求,項目落地縣市(園區)可在用地成本、廠房租金、代建廠房、產業引導基金、設備補助、物流補貼等方面給予針對性扶持,最大化減少企業建設成本、生產成本、運營成本,增強政策吸引力。
(二)實行政府性扶持投入與招商項目綜合貢獻相掛鉤,畝均稅收達到落地縣市(園區)同行業平均水平的招商項目,平衡期原則上為5年(平衡期指項目投產后形成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與給予項目扶持政策政府性投入支出的沖抵時間)。畝均稅收超過或低于同行業畝均平均水平的招商項目,同比例延長或縮減平衡期。
(三)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行業領軍企業、主板上市公司以及帶動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可按“一企一策”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四)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新落地招商引資項目繳納稅收形成的州級財政留成部分,平衡期內全額補助給落地縣市、園區。州級投入的項目按具體投入比例分享。
第三條 要素優先配置
在土地、林地、能評、環評、用電、用氣、供排水、用工等要素方面給予重點產業招商項目優先保障;特別重大項目有關指標按程序在全州范圍內調劑保障。
第四條 政策集成扶持
符合國家、省州各條線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的重點產業招商項目,優先給予申報扶持,做到“愿報盡報”;重點產業招商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優先納入政府采購名單;重點產業招商企業優先納入紅河州重點外貿外資“白名單”,“白名單”企業貨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驗放通關;重點產業招商企業最大程度享受獎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列入銀稅互動。
第五條 平臺疊加支持
根據企業意愿,鼓勵支持招商企業在項目落地縣市和自貿試驗區紅河片區、紅河綜合保稅區、河口邊境合作區等平臺同時注冊公司,充分用足、用活平臺扶持政策。
第六條 基金優先扶持
州級產業引導基金優先扶持重點產業招商項目。
第七條 全程免費代辦
各縣市(園區)設置招商引資項目代辦服務中心,對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全流程免費“幫辦代辦”,降低企業辦事成本。
第八條 領導包保服務
符合本規定的項目按照“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機制、一抓到底”的原則,建立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專班,推動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加快落地。
第九條 生活配套保障
符合本規定的招商企業職工子女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戶籍地、實際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按招生政策規定、程序和要求,為其協調辦理入學(轉學)手續。企業職工家屬可優先保障項目屬地轄區內優質的醫療資源服務。
第十條 嚴格兌現政策
堅持契約意識,打造誠信政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不折不扣堅決兌現協議約定和對企業的承諾,嚴禁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事。建立常態化協議履行機制,對簽約項目進行責任分解,明確責任落實單位,嚴格督促履行協議。
第十一條 嚴格準入退出
州、縣兩級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招商引資項目聯合預審機制,對擬簽約招商引資項目進行聯合審查,統籌項目布局,提前排除“一票否決”因素。規范招商引資協議審批、簽約、履約程序,強化協議審查,科學設置控制性條款,建立招商項目退出機制,防止圈占資源和不按協議履行義務。
第十二條
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來源:紅河州投資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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