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精神,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增強項目投資吸引力,促進外來投資擴量提質,更好發揮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推動羅甸縣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羅甸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招商引資惠企政策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羅甸縣境內,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招商引資企業。
(二)前款規定的招商引資企業是指在本辦法印發執行后縣招商引資部門通過招商引資程序引進,并依法與縣政府或者招商引資部門簽訂合法有效的招商引資協議(合同)的企業。基礎設施項目、房地產項目、電力以及BT、BOT、PPP模式項目、特許經營項目和捐資項目、資源開發型項目等引進的企業除外。
(三)引資人激勵政策適用于協助引進項目的社會引資人(包括商會、協會、企業、專業機構、辦事機構等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機構及自然人)及羅甸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含國有企業人員)。
(四)《羅甸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中適用范圍內招商引資企業、引資人由縣投資促進局負責進行認定。
第三條 以項目建設成果為激勵導向,在項目建成投產產生稅收、帶動就業后實施獎勵。
第四條 所涉及的各類資金,由縣級財政撥付及整合國家、省、州、縣相關配套資金對企業進行獎勵。企業所獲得的獎勵應用于本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再生產、產品研發、技改、宣傳等。
第二章 獎勵政策
第五條 招商引資惠企政策
(一)項目獎勵政策。
第一類:按程序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取得項目建設用地的企業,其投資額大于2000萬元或用地面積大于10畝的,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每年按照企業上繳稅收縣級留存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獎勵期限5年,用于支持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二類:針對入駐園區標準廠房企業,為鼓勵企業擴大規模,在企業產值達到1000萬元以上,每年按照企業上繳稅收縣級留存部分的20%獎勵給企業,在企業產值達到2000萬元后,每年按照企業上繳稅收縣級留存部分的30%獎勵給企業,每個項目獎勵期限3年。(注:年產值數據以納稅申報為依據)
(二)租賃廠房租金優惠政策。
按照《羅甸縣工業園區企業入駐標準化廠房管理辦法(暫行)》執行。
(三)就業獎勵激勵政策。
第一類:基礎獎勵。按照現行羅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類:專項獎勵。經縣勞動人事部門認定新增就業100人以上或經縣鄉村振興局、民政局等部門認定帶動三類人群(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就業50人以上,且就業人員在企業穩定工作3個月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后續該項目每增加帶動就業100人或三類人群就業50人的追加5萬元的獎勵。
(四)外資外貿獎勵政策。
鼓勵企業外貿出口活動,對外貿出口企業業績(含進出口貿易公司和自營進出口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以向海關報關審批數據為準,按年度一次性結算獎勵資金。(進出口貿易公司按照獎勵政策50%執行),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1)年出口額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總出口額給予0.03元/美元獎勵。
(2)年出口額達6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不含1000萬美元),按總出口額給予0.02元/美元獎勵。
(3)年出口額達300萬美元至600萬美元的(不含600萬美元),按總出口額給予0.015元/美元獎勵。
(4)年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不含300萬美元),按總出口額給予0.01元/美元獎勵。
(五)“一事一議”獎勵政策。
對羅甸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特別優質項目或產業鏈配套急需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對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央企、上市公司和國內排名前十的行業龍頭企業和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可實行“一企一策”。
第六條 引資人激勵政策
(一)社會引資人對引進產業類項目落戶并作為第一引資人,可按三種類型獎勵,一是在項目完全投產釋放產能后第一個完整年度按企業納稅縣級留存部分的20%給予獎勵;二是在項目簽約落地建設實際投入資金超過500萬元及申報入統計庫以后或者完成項目建設內容50%以上(由縣發展改革局、縣投資促進局聯合認定),一次性直接獎勵2萬元;三是在投產后帶動就業50人以上(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一次性獎勵5萬元。社會引資人只能選一個類型申報,激勵措施一個項目只申報一次,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羅甸縣公職人員或單位作為項目引資人(專職招商單位及人員除外),參照公務員、事業人員獎勵的有關規定予以推薦獎勵。一是引資人為公職人員,簽約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向引資人所在單位推薦評為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簽約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評為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給予“嘉獎”,符合其他晉級條件情況下給予職級晉升。二是引資人為單位的,簽約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該單位辦公經費5萬元,簽約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獎勵該單位辦公經費10萬元。(項目簽約金額以企業與縣政府簽訂正式投資合同為準)
(三)引資人認定。
作為招商引資第一引資人,需前期主動提供企業信息,邀請企業赴羅甸考察或配合縣領導外出實地招商考察,參與項目招商洽談等過程,切實發揮招引作用。(由縣投資促進局負責認定)
第七條 凡建設期限超出項目備案、項目核準文件或項目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對落地企業不再予以獎勵。
第三章 政策兌現
第八條 獎勵兌現程序
(一)申報。對適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引資人在達到規定條件后,由企業、引資人向縣投資促進局書面申報(縣投資促進局有義務在項目簽訂后告知企業和引資人能享受政策內容,主動指導企業和引資人在條件達到后申報)。
(二)審核。縣投資促進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引資人提交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形成完整的申報材料報縣委、縣政府研究。
(三)兌現。由縣投資促進局每年11月擬出第二年招商引資獎勵預算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負責將招商引資獎勵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根據縣委、縣政府研究意見于30個工作日內給予兌現完畢。
(四)監督。每半年由縣產業辦牽頭,縣投資促進局負責會同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適時通報。
(五)效果評價。由縣投資促進局提供獲得獎勵的企業名單及獎勵情況,每年11月底前由產業辦牽頭,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獲獎勵后資金用途、對企業的幫助、產生的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報縣委、縣政府。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國家、省、州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省、州有關政策為準。省、州、縣出臺的涉及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可另行實施,與本辦法疊加享受。由縣投資促進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建立優強企業庫,并負責向上對接申報省、州有關扶持政策。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投資促進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縣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遇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兩年期滿,將根據工作實際,進行修改完善或廢止本辦法。
來源: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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