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著力解決工業園區投入產出不匹配及土地、標準廠房低效利用等問題,促進園區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加快產業聚集和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州縣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德宏隴川工業園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園區包含章鳳特色工業片區和景罕蔗糖產業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廠房是指由園區統一規劃建設進行市場運營出租的廠房;項目用地指在園區規劃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合法取得或租用的土地。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四條 入園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產業政策、園區產業規劃和環保要求,依法辦理備案、環保、消防、安全等審批手續;
(二)依法在隴川轄區內辦理工商注冊,必須是獨立法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且依法納稅;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標準廠房的入園企業,其項目開工建設和投產時限以及投資強度、投資規模、年產值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四)入園企業達產后2年內必須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第五條 入園企業實施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租用或購買土地的項目: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160萬元/畝;年產值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
2.租用或購買標準化廠房的項目:年產值原則上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2000萬元;租金基準價原則上不低于10元/平方米·月。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入園:
(一)投資主體是世界500強企業或中國500強企業。
(二)行業內的頭部企業和領軍企業。
(三)屬高新技術企業且在行業內領先的企業。
(四)對完善產業鏈具有重要作用的企業。
第三章 退出條款
第七條 入園企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強制退出園區:
(一)未按約定履行協議條款的;
(二)新入園或2022年1月1日后投產的企業,投產2年后未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
(三)2022年1月1日前已投產的企業,自本辦法印發1年內仍未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
(四)停產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且在管理部門發出復產通知后仍未復產超3個月的(含3個月);
(五)承租企業未按協議要求支付租金及其他應繳費用,并在管理部門發出催款通知后30日內仍未支付的;
(六)拖欠農民工工資或不按時發放員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私自轉讓、轉租、分割出租、改變生產經營內容的;
(八)未達到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及環境保護管理要求的;
(九)入園企業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利用廠房進行非
法經營活動被查處的;
(十)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園區及上級部門國家優惠政策補貼資金的;
第八條 有上述第七條情形之一的企業(項目),由德宏隴川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處置,并要求強制退出。退出企業須在一個月內拆除生產設備,未按時拆除的將由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拆除,并不保證設備完好,不負保管責任,拆除所產生的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章 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 凡入駐園區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信譽,服從行政部門管理。凡入駐園區企業,由德宏隴川工業園區管委會安排專人負責企業的日常工作服務。
第十條 入園企業(項目)獎補扶持政策按照隴川縣出臺的相關招商引資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項目)嚴格按照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不得私搭亂建,應服從園區管委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入駐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生產經營內容,確需改變的,必須提請縣委、縣政府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德宏隴川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來源:隴川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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