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宿馬園區投資興業,推動園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及周邊地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工業項目
第一條 準入條件
(一)供地項目:原則上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項目投資規模超過50畝以上可單獨供地,供地項目還應滿足畝均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且畝均稅收(不包含土地使用稅)不低于20萬元/年,專精特新型企業可“一事一議”。
項目用地經招拍掛等方式取得,最長使用年限50年,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不低于10.5萬元/畝。
(二)標準化廠房項目:項目產值不低于5000元/㎡/年且稅收不低于225元/㎡/年,方可入駐園區標準化廠房。
多層廠房租金:一至五層分別為8、7、7、6、6元/㎡/月。單層廠房租金:10元/㎡/月。
投資額高于1億元的入園項目注冊資金均不得低于1000萬元,否則不享受宿馬園區獎勵扶持政策。
第二條 政策扶持
(一)用地、用房及固定資產投資扶持:為鼓勵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資扶持力度,鼓勵項目集約用地,提高投資強度,根據企業用地、用房及購買設備等實際情況,通過產業扶持資金獎勵的形式給予企業投資扶持。
1、設備外固定資產投資扶持:對于供地項目可根據項目類型、用地面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綜合確定扶持金額。園區按設備外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土地、廠房、辦公樓、道路、綠化、附屬工程等)審計結果的8%給予項目設備外固定資產投資扶持。審計結果低于100萬元/畝,按照實際審計結果給予扶持資金;審計結果高于100萬元/畝,按照100萬元/畝給予扶持資金。給予扶持資金分兩個節點到位:項目投產,園區補貼50%;項目達到任一年約定經濟發展貢獻度(投產后前五年經濟發展貢獻度分別達到5、10、15、15、20萬元/畝)的1/3,園區補貼50%。
2、設備投資扶持:企業采購用于生產的新設備的,給予不超過設備投資總額10%的扶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應提供相應設備購置合同(不含融資租賃方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資料,相應協議和發票需能達到統計入庫要求。重大項目設備投資扶持可“一事一議”。扶持資金分兩個節點到位:項目投產,園區扶持資金到位50%;項目達到任一年約定經濟發展貢獻度(用地項目投產后前五年經濟發展貢獻度分別達到5、10、15、15、20萬元/畝,標準化廠房項目投產后前五年經濟發展貢獻度分別達到100、150、200、225、225元/m2/年)的1/3,園區扶持資金到位剩余的50%。
3、廠房裝修資金扶持:對于智能終端類項目,可給予一定的潔凈車間裝修資金扶持。百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扶持原則上不高于1200元;千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扶持原則上不高于800元;萬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扶持原則上不高于500元。扶持資金分兩個時間節點到位:項目全部裝修完成,且相應協議和發票需能達到統計入庫要求,扶持資金到位50%;項目達到任一年約定經濟發展貢獻度(投產后前五年經濟發展貢獻度分別達到100、150、200、225、225元/m2/年)的1/3,園區扶持資金到位剩余的50%。
(二)生產經營補貼:對新引進落戶的工業項目,結合項目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產銷規模、技術進步、產業帶動、土地集約、環境保護等指標,依據企業對園區當年實際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并按照企業在房租、整體搬遷、物流、用電、貸款等方面實際產生的費用的具體情況,通過產業發展資金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生產經營補貼。
生產經營補貼年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中1-3年全部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年實現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4-5年全部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年實現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的50%。
嚴格考核企業年實現經濟發展貢獻度,生產經營補貼原則上在企業年實現經濟發展貢獻度結果產生后予以兌現,若相應年度企業年實現經濟發展貢獻度未達到合同約定的50%,則當年不享受任何生產經營補貼;若達到50%但不足100%,則按照完成比例予以兌現。
1、房租補貼:租賃標準化廠房的項目,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則上,一般工業項目給予3個月裝修期,智能終端項目給予6個月裝修期,裝修期內免交房租。若完成合同約定的年經濟發展貢獻度的(投產后前五年經濟發展貢獻度分別達到100、150、200、225、225元/m2/年),前三年給予當年度房租100%等額補貼,第四至五年給予當年度房租50%等額補貼。
2、搬遷補貼:對于整體搬遷支出費用較大的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
3、物流補貼:對于物流費用較大的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
4、用電、用氣、用水補貼:對于用電量、用氣量、用水量較大的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
5、貸款貼息: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新設工業項目,優先推薦新型政銀擔合作擔保方式進行融資;向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固定資產貸款1000萬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企業原則上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的貼息。
第三條 企業技改增資
已入園落地企業在原有生產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改造實施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數以統計系統數字為準)的項目,可視為一個新招商引資項目,另行簽訂協議,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第二章 直接利用外資項目
指在宿馬園區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
第四條 支持引進外商投資企業
(一)新引進合同外資額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宿馬園區按實際到位資金額1%比例給予補助。
(二)新引進合同外資額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宿馬園區按實際到位資金額1%比例給予補助(《促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扶持政策》宿政辦秘〔2021〕29號),并協助爭取省市有關補助。
(三)對轉型升級、對外開放有重大帶動作用,且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重大外資項目,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
對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按增加注冊資本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
第六條 鼓勵外資并購
鼓勵外商采取并購方式參與傳統企業改造重組,按照并購后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
第三章 現代服務業項目
現代服務業項目是指商貿物流、人力資源等第三產業類項目。
第七條 扶持前提條件
項目入駐園區要做到實質性經營,具體為以下幾點:
1.項目入駐要在園區范圍內注冊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且實際辦公經營地點要與工商登記的住所一致;
2.企業要具有經營的職能,具備與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開展相關業務并獨立結算。具體為企業要有獨立的財務負責人、辦公人員,要有獨立的企業負責人辦公室、財務負責人辦公室、辦公會議室、倉庫(商貿物流類)、檔案室(人力資源類);
3.公司的營業收入、職工的薪酬和資產總額與企業經營職能相匹配;
4.園區按年對企業進行實質性經營審核,對于不滿足實質性經營條件的企業將終止扶持政策兌現,解除相關協議。
第八條 獎勵政策
嚴格考核企業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并根據企業對園區實際貢獻進行考核分類。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在200-1000萬元的定為C類企業,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在1000-2000萬元的(含1000萬元)定為B類企業,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超過2000萬元的定為A類企業。
根據分類結果,按照不同等次給予企業固定金額獎勵。其中C類企業獎勵160-800萬元。B類企業獎勵850萬元-1700萬元。A類企業獎勵金額可“一事一議”。
獎勵原則上在企業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結果產生后予以兌現,當月獎勵金額高于100萬元的企業提出申請,可每月兌現一次。若企業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未達到200萬元,則當年不享受任何獎勵;若企業未能達到約定的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高于200萬元),則獎勵也應按照其實際完成比例予以兌現。
第四章 企業高層管理人才獎勵
第九條 根據非合伙制企業方高層管理人才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股權轉讓除外),原則上給予最高100%等額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名)。以上扶持方式自項目正式運營之日起算,扶持期限為五年,每周年兌現一次。
第五章 基金支持
第十條 園區設立產業基金,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資項目以及培育企業上市,主要投向園區首位產業和主導產業及其他重點企業和優質項目。產業基金可按約定退出或獎勵。
第六章 以商招商、招商中介人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招商中介人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外引內聯,開展戰略合作,吸引產業關聯度高、上下游配套的企業落戶。對通過“以商招商”和“產業鏈招商”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數以統計系統數字為準),建成投產后,按引進企業第一個完整年度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的5%給予企業、招商中介人獎勵。
第七章 “一事一議”政策
第十二條 以下類型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一)世界500強、上市公司、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行業龍頭企業在園區投資的項目;
(二)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綠色食品生產、裝備制造類、綠色造紙類等主導產業項目;
(三)對園區主導產業發展起到強鏈、補鏈、延鏈等關鍵作用的科技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專精特新”、頭部企業“小巨人”、“瞪羚”、“高新技術”、“獨角獸”企業等;
(四)文化創意、數字經濟、旅游體育項目(不含房地產)及其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項目;
(五)其他經研究認為需要“一事一議”的項目。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三條 工業經營收入考核。以項目正式投產(供地項目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為起始點,標準化廠房項目以正式繳納租金時間為起始點。考核起始時間可以提前,不可延后)為起始點計算自然天數滿365天為一個考核年度,對約定的工業銷售收入以稅務部門的相關納稅申報表為準進行考核。工業產值須占主營業務收入的50%以上。
第十四條 經濟發展貢獻度考核。以項目正式投產(供地項目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為起始點,標準化廠房項目以正式繳納租金時間為起始點。考核起始時間可以提前,不可延后)為起始點計算自然天數滿365天為一個考核年度,項目正式投產前實現的經濟發展貢獻度可納入第一年度考核,并給予相應扶持。任一考核年度(期限五年),“宿州項目公司”經營范圍內項目經濟發展貢獻度未達到約定經濟發展貢獻度50%的,園區有權解除協議。
第十五條 項目存續期考核。若宿州項目公司因自身原因實施不滿五年搬離或退出,須將已兌現的扶持資金與已實現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的差額部分以貨幣形式退還。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此為投資參考政策,均為框架性設計,不是具體合同條款,供洽談合同時掌握。
第十七條 在具體洽談項目時,可根據項目質量,研究確定是否給予扶持政策。如給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條款可單獨或組合實施。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其他類型的符合宿州市、宿馬園區產業規劃或能為園區項目形成產業配套的項目,可參照給予扶持政策。具體企業扶持政策需待雙方洽談后,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以上政策主要針對新引進的招商引資項目,不涉及以前已簽約項目政策兌現。
第十九條 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國家、省、市明文規定的政策措施,投資企業仍可按文件享受;本扶持政策正式出臺前簽訂合同的項目,繼續按照已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及履約。
第二十條 本扶持政策由宿馬園區投資促進部負責解釋和協調落實,若遇國家、省、市重大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扶持政策出臺前已經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扶持政策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扶持政策為試行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適時調整。
來源:宿州馬鞍山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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