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和吸引投資者來勐臘縣、勐臘(磨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以下簡稱勐臘縣(區))投資興業,著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和效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州有關規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勐臘(磨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發〔2016〕60號),結合勐臘縣(區)營商環境、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勐臘縣(區)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獨立核算、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且、稅收征管關系及統計核算納入勐臘縣(區)統籌的如下企業和機構。
(一)當年新增投資(含已在縣區完成投資投產后又在本政策出臺后有新增投資項目的)特色生物、旅游文化、加工制造、健康養生、現代服務等行業中符合國家《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產業項目。以上目錄如修訂,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二)引進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以外非財政性直接投資,并有正式登記注冊手續的引資人(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企業、商會、協會、專業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三)在勐臘縣(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縣(區)范圍內實行統一核算、匯總納稅的總部企業。
第三條 凡申請重點鼓勵類產業投資獎勵、中介獎勵的招商項目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建設的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環保政策、勐臘縣(區)產業發展導向,且能達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稅收強度要求(入駐園區的項目投資強度及年稅收原則上不得低于省州的相關規定)。
(二)與勐臘縣人民政府或勐臘(磨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簽訂正式協議并納入《云南省國內合作統計》的招商引資項目。
(三)企業申報時,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經濟糾紛。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國家投資和銀行貸款的基礎設施(社會投資的項目除外)、房地產、礦產資源采選及大型發電等項目。
(二)國企投資項目,按照法律、政策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招商的其他項目,BT、BOT、PPP項目,融資代建等同類項目。
(三)環保條件不達標或造成環境污染的項目。
(四)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項目。
第五條 符合本政策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在享受國家和云南省各類普惠政策以及享受云南省支持試驗區優惠政策的同時,享受本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但同一性質的優惠待遇不能重復疊加享受。
第三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六條 優先保障招商引資重點項目的落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商業、住宅項目外,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底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項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第七條 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
第四章 基金支持政策
第八條 設立各類基金,支持企業發展。
(一)設立工業園區產業發展基金,自2023年起,勐臘縣(區)財政連續3年每年注入2000萬元到該基金,用于支持規模以上企業擴大再生產。
(二)設立工業園區發展基金,自2023年起,勐臘縣(區)財政根據每年實際可用財力情況計劃連續3年每年注入2000萬元到該基金,用于但不限于工業園區土地收儲開發、工業用地成本調節、融資成本平衡、園區標準廠房建設補助等工作。
(三)設立工業園區企業融資貸款貼息擔保基金,自2023年起,勐臘縣(區)財政連續3年每年注入1000萬元到該基金,為規模以上企業融資貸款提供貼息擔保。
第五章 財稅獎勵政策
第九條 對以下情況的企業給予財稅獎勵。
(一)在獎勵范圍內的企業,年度稅收超過50萬元(當年度主營業務占總收入比重不低于50%)及以上的,自企業繳納增值稅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縣級分享部分按90%比例獎勵給企業。
(二)在勐臘縣(區)規劃建設范圍內,投資主導產業生產性質和服務性質的企業(項目),自企業繳納增值稅起3年內,以其繳納的增值稅繳入縣級分享部分按100%比例獎勵給企業。
(三)新建工業類項目,年產值達2000萬元以上,自企業繳納增值稅起3年內,以其繳納的增值稅縣級分享部分按100%比例獎勵給企業,其他稅種縣級分享部分按50%比例獎勵給企業,作為項目扶持資金專項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或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四)在勐臘縣(區)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并以租賃方式經營的企業,自企業繳納增值稅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繳入縣級分享部分按95%比例獎勵給企業。
(五)對注冊在勐臘的總部企業,實行統一核算,并在勐臘縣(區)境內匯總繳納稅收,自企業繳納增值稅起3年內,其繳納的增值稅繳入縣級分享部分按90%比例獎勵給企業。
以上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按云政發〔2016〕60號文件中“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條 對新搬遷入駐勐臘縣(區)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搬遷費用補助。
第十一條 加大利用外資支持。在勐臘縣(區)內已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及金融業類項目),在勐臘縣(區)新建的年實際利用外資1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給予所繳稅款(不含代扣代繳稅款)繳入縣級分享部分按50%比例獎勵給企業。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二條 對新引進的外貿進出口企業,實現年外貿進出口業務收入500萬美元及以上,按每進出口1美元獎補0.01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對跨國集團、行業龍頭、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企業500強;高新技術產業、總部經濟企業或產業關聯度強、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對勐臘縣(區)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帶動作用的企業或項目,以及在東西部協作工作中對勐臘縣(區)鄉村振興、勞務協作、產業合作、人才支援、資金支持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東部企業,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給予優惠。
第六章 中介招商政策
第十四條 對新引進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以外非財政性直接投資,并有正式登記注冊手續的引資人(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企業、商會、協會、專業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進行獎勵。
(一)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入駐勐臘縣(區)且符合主導產業的工業項目,建成投產經評審驗收后,按固定資產投資一定比例進行獎勵。三年內達到標準只獎勵一次。
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含1億元、5億元),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進行獎勵;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不含5億元),按固定資產投資額2‰進行獎勵;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不含10億元),按固定資產投資額3‰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對新引進世界500強、國內500強、上市公司直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額超5億元以上,且入駐勐臘縣(區)符合主導產業的工業項目,除兌現本章第(一)獎勵外,每個項目再另行獎勵20萬元。
第七章 科技創新和人才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院士、專家在勐臘縣(區)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并正常運作,除上級支持獎勵資金外,每建立一個院士(專家)工作站,給予配套補助資金10萬元;對認定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5件以上的企業、個人,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引進高端研發機構。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落地勐臘縣(區),上述企業、機構在勐臘縣(區)新設立的研發總部、區域研發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并評估為優秀的,或是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投資發展生物醫藥(傣醫藥)產業且投資額度超1億(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 鼓勵勐臘縣(區)內企業申報國家級和省級研發機構。鼓勵勐臘縣(區)科研平臺申報云南實驗室,并對申報云南實驗室成功后的創新主體給予2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對新獲批建設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對經省級批準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10萬元科技項目經費支持。對勐臘縣(區)內企業獲評國家級、省級、州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支持。獲評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支持。以上創新平臺優先支持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八條 企業當年繳納的稅收達1000萬元人民幣(當年度主營業務占總收入比重不低于50%)及以上的,其法定代表人及企業各類高管、各類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個人當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收入超過25萬元人民幣(含本數)及以上的,縣級部分按100%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為外來人才子女就學提供便利。來勐臘縣(區)就業的院士、專家、招商引資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才,以及經省級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可在勐臘縣(區)范圍內一次性自由選擇學校,確因班額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由縣教體局提出妥善解決方案,統籌安排好其子女入學問題。
第八章 服務保障機制
第二十條 試驗區投資促進中心和勐臘縣投資促進局對招商引資項目提供項目審批提前介入指導服務和“企業代辦”服務;設立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實現審批辦件“一窗受理”、“一口出件”。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一站式”服務和限時辦結制、超時默認制。對投資商申報的事項,凡資料齊全、文件齊備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后,依法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指揮長制度,對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內資項目及利用外資千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實行“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個專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方位服務體系,及時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及生產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強力推進投資項目建設。
第九章 獎勵申報流程
第二十三條 在勐臘縣(區)范圍內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向勐臘縣(區)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獎勵。引薦方申報時,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引進項目單位的書面意見及相關需出具的證明、文件等(材料清單由勐臘縣(區)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明確)。
第二十四條 勐臘縣(區)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引薦方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勐臘縣(區)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會審意見書面上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勐臘縣財政局書面通知引薦方兌現獎勵。
第二十五條 申報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引入外資的項目在支付兌現獎勵時,以批準報告上年度12月31日匯率計算支付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 符合優惠及獎勵條件的企業按就高原則享受獎勵,不得重復獎勵,項目引薦方可以視情況選擇。
第十章 獎金來源和兌現
第二十八條 獎勵資金由縣級財政統一納入專項資金預算,并由縣級財政據實列支。
第二十九條 勐臘縣(區)各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因地制宜制定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具體措施,著力發展實體經濟。
第三十條 企業年度所獲獎勵扶持原則上不高于其年度形成勐臘縣本級財力。
第三十一條 本政策所涉及幣種皆為人民幣,獎勵、補貼等金額均為稅前金額。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統計核算時不包括項目用地及政府代建廠房投資。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虛假申報、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獎勵資金的企業或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3年。本政策出臺前入駐勐臘縣(區)的企業,申報獎勵時,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可以選擇本政策獎勵,也可以選擇此前勐臘縣(區)出臺的有關政策,但此前勐臘縣(區)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政策有抵觸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出臺后入駐勐臘縣(區)的企業,申報獎勵時,按本政策執行。本優惠政策未作明確或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沖突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招商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或投產后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背投資協議約定的,將取消或收回給予該項目的全部扶持資金及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招商引資項目企業自享受本優惠政策扶持年度起,須承諾在勐臘縣(區)經營并納稅三年以上,凡經營期未滿三年而撤資、遷出勐臘縣(區)的企業,其享受的相關扶持資金(含引薦獎勵)予以全額追回。
第三十六條 本政策由勐臘縣(區)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來源:勐臘縣投資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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