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加快重點產業集聚,優化營商環境,開創開發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新局面,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適用于新簽約入駐開發區和區內企業投資新上的項目(含擴規項目和技改項目)。項目須符合我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且在我區進行納統。項目投資企業或機構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等須在開發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正常經營納稅,且自愿承諾10年內不遷離開發區,不改變在開發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對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以上、3億元以下且達到協議約定建設要求的征地建設工業項目,按照開發區土地出讓底價的50%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且達到協議約定建設要求的征地建設工業項目,按照開發區土地出讓底價的70%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含)以上且達到協議約定建設要求的征地建設工業項目,按照開發區土地出讓底價的100%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該補助在項目投資協議建設期內完成全部主體工程后給予一次性兌現。
二、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對實際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以上且達到項目投資協議約定建設要求的工業項目,給予3%的投資獎勵,其中航空航天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以及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催化材料、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等新材料產業項目給予5%的投資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該獎勵自項目建成投產并實現納統年度起分期兌現,單次兌現額度以項目當年納稅總額開發區留成部分為上限,最多不超過5年。
重大服務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可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三、發展貢獻獎勵
對實際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產運營并實現納統年度起,當年納稅總額200萬元(含)以上的,前3年按照對我區地方主要財政貢獻(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給予100%獎勵,后2年給予50%獎勵。
四、房租補貼
租賃廠房的工業項目,自項目入區當年租賃廠房之日起,每年稅收產出達到3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5年內每年度按照不超過當年區內廠房租賃市場平均價格給予60%補貼。政府為企業代建廠房的項目不享受本條政策。
對于投資規模1億元(含)以上的征地建設工業項目,項目籌備期間可根據工作需要提供適當面積的臨時辦公場所,免費使用6個月。
五、資金配套扶持
(一)在北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東營市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企業,將注冊地、稅務登記及主營業務全部遷入開發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10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開發區內企業通過“買殼”、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北滬深主板上市,注冊地、稅務登記及主營業務全部遷入開發區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二)政府設立產業發展基金或引導資金,重點支持數字經濟、“四新”經濟、平臺經濟、創新創業類項目,以及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廣的重點項目,直接股權投資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不超過20%,年限不超過10年。3年以內的,按照原始投資額退出;3年以上5年以內的,轉讓價格按原始投資額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確定;5年以上的,按市場化方式退出。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文件執行。
(三)鼓勵引進天使基金、風投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對注冊資本(合伙資本)達到1億元的投資基金,實繳出資滿1年后,按實繳出資總額(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后)的1%給予獎勵,單支基金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投資于區內企業、項目,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部分,按投資金額(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后)的2%再給予獎勵,單支基金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
(四)對于投資規模大、帶動引領強、發展質效優的省、市重點項目,在土地、能耗、排放、鑄造產能指標等要素方面給予優先保障,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取得相關指標的,給予適當補貼。
六、外資獎勵
對于合同利用外資500萬美元(含)以上且外商股東占股10%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含增資項目),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200萬美元(含)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按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上或境外世界500強企業投資的,按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3%予以獎勵。每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億元。
七、重點項目“一事一議”
對世界500強企業及央企、重點國企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年納稅額在3000萬元以上項目和有貸款貼息需求的重點工業項目,開發區破產重整項目以及發展前景好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八、附則
1.享受本政策的項目在納統后予以兌現(臨時辦公場所政策條款除外)。其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發展貢獻獎勵在企業納統投產后予以兌現,每年申請扶持資金總額度不超過其對我區的地方財政貢獻。
2.本政策不適用于東營廣利化工園區項目。
3.本政策與國家、省、市及開發區出臺的其他相關政策重復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開發區對同類扶持進行配套投入的,須予以相應扣減。
4.已按原政策簽訂合作協議的項目,按照原協議(合同)執行。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雙招雙引”政策(試行)》(東開管字〔2021〕159號)即行廢止。本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
來源: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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