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海絲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及本市有關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規定,為規范廈門海絲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海絲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結合廈門市政府關于設立海絲基金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絲基金,是指經廈門市政府批準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以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廈門市外向型經濟發展為主要運作目標。
第三條 海絲基金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廈門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商務局”)牽頭召集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于市商務局,負責日常事務。首期海絲基金由廈門金圓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集團”)作為市財政的出資代表,由廈門象嶼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象嶼創投”)作為廈門自貿區產業引導基金的出資代表,并委托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資本”)和廈門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創投”)作為聯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絲基金的項目投資決策及日常運營管理。可進一步吸納其他區級引導基金、國有企業、社會資本等出資主體,擴大基金規模。
第二章 海絲基金的資金來源
第四條 海絲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是:市級財政資金、廈門自貿區財政資金、基金運行收益、基金管理機構跟投以及其他資金來源。基金管理機構跟投比例合計不低于海絲基金對項目投資金額的1%。
第五條 市商務局根據項目投資需求和出資比例編制海絲基金財政出資資金的年度安排計劃,所需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及廈門自貿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 海絲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海絲基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立募集賬戶和托管賬戶,對財政出資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三章 海絲基金的投資原則與方式
第七條 海絲基金圍繞廈門市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求進行投資運作,服務于廈門市對外貿易工作和對外經濟合作,引導社會資本、專業投資機構與具有海外業務或投融資的企業合作,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第八條 海絲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或間接參投項目,可投資于以下項目類型:
(一)具有海外業務或投融資的投資項目,且項目本身或其大股東、子(分)公司等關聯方的在廈實體對廈門市的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或產業稅收等方面形成貢獻;
(二)其他有利于廈門市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
第四章 海絲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九條 海絲基金聯席會議由分管市領導、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自貿區管委會組成。聯席會議負責以下事項:
(一)監管評估海絲基金運行情況及政策效果;
(二)審議海絲基金重要規章制度。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于市商務局,辦公室成員單位為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自貿區管委會業務負責處室,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召集并主持聯席會議;
(二)編制海絲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
(三)制定海絲基金有關規章制度;
(四)對海絲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向聯席會議報告;
(五)協調指導海絲基金項目儲備庫建設。
第十條 海絲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對接符合基金投資方向的投資項目,梳理儲備投資項目庫;
(二)負責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和商務談判,擬定具體投資方案,進行投資決策;
(三)具體實施投資方案,并根據相關投資協議約定進行投后跟蹤管理;
(四)負責海絲基金日常運營管理,負責海絲基金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五)負責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相關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的登記工作;
(六)每年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海絲基金年度運作情況報告;
(七)其他承辦事項。
第十一條 海絲基金具體投資項目決策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管理機構應將項目評估決策材料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海絲基金出資管理
第十二條 海絲基金根據投資項目的實際需要分期實繳出資,投資項目應通過基金管理機構投資決策。
第十三條 海絲基金市財政資金出資程序:
(一)基金管理機構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出資申請,并附投資決議等有關文件;
(二)市商務局審核后向金圓集團下達撥付批文;
(三)市商務局將資金撥入金圓集團賬戶;
(四)金圓集團向海絲基金募集賬戶撥付出資資金。
第十四條 廈門自貿區產業引導基金出資程序:
(一)在滿足第十二條約定的出資條件后,基金管理機構向象嶼創投發出繳款通知書,并附投資決議等有關文件;
(二)象嶼創投向海絲基金募集賬戶撥付出資資金。
第六章 海絲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條 海絲基金根據各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的退出周期和退出方式實現退出。其中,如以回購的形式退出,可根據投資協議中與項目回購方約定的價格完成退出,無需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交易中心交易程序。基金管理機構應將項目退出情況、政策目標達成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海絲基金投資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機構跟投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廈門自貿區產業引導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基金管理機構提取的績效獎勵、基金費用后,剩余部分循環用于新一期海絲基金的出資。
第七章 海絲基金費用及績效獎勵
第十七條 基金費用是指與基金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海絲基金的基金費用由海絲基金承擔。
第十八條 海絲基金的年管理費為海絲基金實繳到資總額的2%,如有項目退出需扣減相應投資成本。管理費自海絲基金首次實繳到資后每半年度(每年6月和12月)支付一次,托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機構指令及托管合同約定從基金托管賬戶中劃款支付。
第十九條 海絲基金的門檻收益率為4.65%。每個項目退出時單獨核算,如海絲基金參股該項目形成的收益超過門檻收益,項目超額收益的20%按照市場化方式分配給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對于符合第八條規定的項目,截至項目完全退出時,如完成下述任一指標,項目超額收益的10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但基金清算時,海絲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的收益率不低于門檻收益率。
(一)被投項目或其大股東、子(分)公司等關聯方受海絲基金引薦,合計引進外資金額達到海絲基金投資金額的25倍。投資項目同等條件優先落地海絲基金出資所在區(管委會);
(二)自海絲基金投資之日起,被投項目或其大股東、子(分)公司等關聯方合計在廈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達到海絲基金的投資金額的50%;
(三)自海絲基金投資之日起,被投項目或其大股東、子(分)公司等關聯方的在廈實體合計進出口額達到海絲基金投資金額的100倍;
(四)自海絲基金投資之日起,被投項目或其大股東、子(分)公司等關聯方合計在廈完成新增股權投資金額不少于海絲基金投資金額。新增股權投資項目同等條件優先落地海絲基金出資所在區(管委會)。
第八章 海絲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海絲基金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選擇具有托管業務資質和經驗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作為海絲基金的托管銀行。托管銀行具體負責海絲基金的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托管銀行需在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出具基金托管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需在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上年度海絲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七年,原辦法(廈商務規〔2021〕1號)同時失效。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的相關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自貿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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