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園區投資環境,加快重點產業集聚發展,完善產業鏈條,依據國家、省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大招商招好商”攻堅戰役行動方案〉的通知》(明委發〔2021〕12號)中“鼓勵各縣(市、區)或市管園區根據自身財力狀況,“一縣一策”“一園一策”制定差異化扶持政策,對招引重大產業項目進行獎勵”的精神,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要求,結合我市工業園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業園區,包括永安尼葛高新技術開發區、三明埔嶺汽車工業園、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產業園等二類及以上工業園區,適用于擬入園購地制造業項目。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工業集中區、工業園區廠房租賃和以“騰籠換鳥”的方式盤活轉讓閑置用地的項目可根據有關實際參考本辦法約定入園條件、獎勵措施等。
第四條 入園購地制造業項目在簽訂投資合同入園時,須接受工業園區管委會、屬地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并承諾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入園條件
第五條 前提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三明市產業政策、安全生產要求、我市主導產業及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的稅源型、節地型、科技型制造業項目;
(二)項目符合三明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
(三)項目的產排污須在園區環境承載能力、集中治污及環境風險防控設施的承載力范圍內。
第六條 必備條件
(一)凡符合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的制造業項目,按不低于園區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為參考的評估價供地;工業用地投資強度不低于220萬元/畝;
(二)結合上級有關文件和我市產業發展實際,落戶園區項目稅收強度原則上不低于15萬元/畝(其中落戶北部工業新城化工及生物制藥集中區項目稅收強度原則上不低于30萬元/畝);
(三)項目必須在永安市設立法人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并在永安市匯總繳納企業稅收;
(四)投資業主必須對項目的建設規范、安全、質量及建設工期等進行承諾保證;
(五)入園項目必須滿足其他法律法規明確的規范要求。
第三章 入園管理
第七條 入園要求
為加強購地項目入園的科學規范,提高入園項目的質量,嚴把項目入園關,明確入園購地項目入園程序。
(一)申請購地入園的項目,園區要主動與發改、工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溝通,有關部門要本著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產業政策和園區功能定位,對項目發展趨勢、投資強度、技術水平、環境影響、規劃建設、節能、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業務指導。
(二)項目屬地與購地入園項目業主需在達成初步意向后,土地“招拍掛”前,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所簽訂的項目投資合同需明確以下事項:
1. 需按投資規模約定項目的建設周期。項目投資1億元內的原則上在2年內完成項目建設,1億元以上的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約定更合理的建設周期;
2. 需明確免責條款。如果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經雙方認同的其他情形等,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可以免除合同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
3. 需明確退出機制。項目退出的收購價格:土地按不高于企業購地的成本價,地上建筑物按不高于市場評估價,具體出讓情形由園區根據不同項目實際予以明確。
(三)項目投資合同需及時向市入園項目工作小組報備。其中,單個項目用地在100畝及以上的,需提前報請,經市入園項目工作小組審查后再簽訂合同。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八條 優先預供地原則
(一)對引進項目投資強度大、稅收貢獻大、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大、智能化水平高、帶動能力強的,有利于改變我市產業結構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先預供地;
(二)對引進項目能夠建造三層及以上廠房的,實行優先預供地;
(三)對引進項目能夠極大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延伸,填補產業鏈空白,對“建鏈補鏈強鏈”能起到引擎作用的,實行優先預供地;
(四)對市內同行業的龍頭企業,可塑性較大,并且目前現有用地已經到極致的成長型企業,實行優先預供地。
第九條 園區單個項目用地30畝及以下的,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引導企業租賃或購買標準廠房(除選址不足相應面積的邊角地塊以外)。
第十條 園區單個項目用地100畝及以下的,原則上實行一次性供地。
第十一條 園區單個項目用地在100畝以上的,視項目情況實行分期分次供地。根據企業規模,當第一期(次)固定資產投資完成60-80%時,開始第二期(次)供地,以此類推。
第五章 獎勵措施
第十二條 堅持以“畝均論英雄”,屬地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投資強度以及建設多層廠房、經濟貢獻等給予階梯式獎勵補助,激勵項目早竣工早達產,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具體為:
(一)建設進度獎。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工的:根據投資強度要求,項目主體工程在2個月內開工建設的,按供地面積給予0.5萬元/畝獎勵。主體廠房在9個月內建成并投產的,按供地面積給予1萬元/畝獎勵;超過9個月,但在12個月內建成并投產的,按供地面積給予0.5萬元/畝獎勵;未在12個月內建成投產的不予獎勵。建設進度獎由園區會同市住建局進行認定。
(二)投資強度獎。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內項目建成投產,經驗收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最達到220萬元/畝的,每增加10個百分點,給予獎勵0.1萬元/畝。投資強度獎由園區會同市發改局進行認定。
(三)廠房多層獎。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對分別建成二層、三層、四層(含四層,不足四層但樓高18米以上的視同四層)以上廠房(不含辦公樓、宿舍樓)且單幢廠房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成投產時,按該幢廠房的占地面積分別給予獎勵0.5萬元/畝、1萬元/畝、3萬元/畝。廠房多層獎由園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進行認定。
(四)經濟貢獻獎。項目在符合本辦法第二章入園條件,以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下一個自然年為第一年(下同),五個自然年度內,企業當年畝均貢獻(含固定資產抵扣稅)達到最低標準,且在第一年內納入統計部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庫的,前兩年按照園區實得財力(企業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形成)的80%為計算參考,后3年分別按50%、30%、20%為計算參考予以獎勵;第一年內未納入統計部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庫,第二年內納入的,第二年按照園區實得財力(企業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形成)的80%為計算參考,后3年分別按50%、30%、20%為計算參考予以獎勵;兩年內未納入統計部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庫的原則上不予獎勵。經濟貢獻獎由園區會同市財政局、稅務局進行認定。
上述建設進度獎、投資強度獎和廠房多層獎的獎勵金累計不得超過項目業主交付的地價款總額的20%。上述各項獎勵金在企業投產后申請認定兌現,市財政局根據永安市人民政府下發園區財政管理體制意見與各園區進行結算,資金由項目所在園區統籌解決。獎勵金用于企業續建、擴大生產、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技術研發投入、產品創新、企業科技創新等。
第十三條 對引進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方式單獨制定優惠政策:
(一)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投資項目;
(二)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投資項目;
(三)央企、國企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資項目;
(四)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福建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3年本)》(閩國土資綜〔2013〕197號)規定最低標準的4倍及以上的;
(六)除化工外項目投產后企業年稅收強度達到20萬元/畝的,化工項目投產后畝均稅收強度超過50萬元/畝的;
(七)項目附加值高、輻射力大、帶動性強的龍頭企業;
(八)龍頭企業上下游配套項目;
(九)已入園企業需完善相關配套設施項目。
第六章 合同履約
第十四條 根據園區開發建設實現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則,對入駐園區的項目,其給我市的財政貢獻能夠基本覆蓋土地開發成本后,經申報同意后,不再對項目進行畝均貢獻指標量化考核。具體為:土地開發成本(以實際測算為準)扣除土地出讓價后(土地出讓價以實際摘牌價為準;若項目享受相關地價優惠政策,則土地出讓價需扣除享受優惠部分后再進行測算),差額部分需進行畝均貢獻指標量化考核。即以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下一個自然年為第一年,五個自然年度內,各年度實際繳納畝均貢獻地方實得部分相加累計超過差價的,則從下一年度起不再對企業進行畝均貢獻指標量化考核。
若未符合上述申報條件,以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下一個自然年為第一年,五個自然年度內,年畝均稅收達不到最低強度要求的,需補齊土地開發成本及其他基礎設施配套費等,且當年不享受本辦法的優惠政策(獎勵)。企業不配合或繳交達不到要求的,園區有權根據項目投資合同約定啟動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優惠政策落實程序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的投資項目,由企業向園區提出書面申請,并結合享受優惠的方式,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 優惠政策兌現申請報告(原件);
2. 投資合同(復印件);
3. 企業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4. 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副本(復印件);
5. 企業納稅證明材料(復印件);
6. 土地出讓金支出票據(復印件);
7. 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出具的項目投資報告(或固定資產投資報告等)(原件);
8. 購買生產性設備的正式發票(復印件);
9. 其他需提交的認定資料。
(二)審核。園區收到申請材料后,由園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提出書面建議報工業園區管委會會議研究。
(三)落實。經工業園區管委會會議研究通過后,將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園區管委會兌現獎金。
第七章 正向激勵
第十六條 鼓勵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鼓勵重點園區加大標準廠房建設力度,對符合我市產業戰略、有利于產業鏈培育和延伸的項目,以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下一個自然年為第一年,三個自然年度內,企業年平均稅收達到約定畝均稅收標準的(含固定資產抵扣稅),可采取長期租賃、直接購買或先租后買的形式進行扶持,具體購買價格可按照市場評估價(建設期限超過3年的廠房)或者第三方審計決算價(建設期限3年內的廠房)確定。對稅源型、節地型、科技型的項目可按本級貢獻實得部分的10%為標準予以適當減免部分租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企業當年所得各項獎勵總和原則上不得超過該企業年度內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合同的項目按原訂合同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執行期間若遇國家及上級政府、部門政策調整,則以國家及上級政府、部門調整后的政策為準。符合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享受多項優惠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永安市工信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等部門承擔。
來源:永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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