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整合閑置低效用地、加快既有工業集聚區域的升級改造,不斷提高土地集約利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濟源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是以鎮(街道)區域產業為基礎,適應市場競爭、產業升級和城市化進程對產業集聚的要求,以產業鏈完善配套為目標,以優勢骨干企業為主體,適當集中布局建設、合理分工協作的專業化產業園區。
第三條 工業園區的建設方式以利用既有工業集聚區域進行升級改造為主。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既有工業集聚區域升級改造,通過廠房再造和產業置換,發展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應結合自身的條件和優勢,合理進行產業規劃布局,按照產業定位實施項目建設,與其他工業園區、省級開發區錯位發展。重點支持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等重點發展領域的工業園區建設。在項目引進方面,符合開發區主導產業定位的項目,須在開發區布局。
第四條 工業園區的驗收管理工作由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負責。
第二章 驗收標準和程序
第五條 建設工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產業定位明確,1-2個主導產業,主導產業占比達到70%以上,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二)園區規劃面積不低于1000畝,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每畝,畝均稅收不低于15萬元每畝,在“十四五”規劃期內,園區內實施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項目不少于5個,1-5億元重大項目不少于3個。
(三)園區已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功能規劃,并經專家論證。
(四)園區歸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須設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完善的安全生產制度;須成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運營公司負責園區運營管理和產業發展,且運營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
(五)園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第六條 工業園區的驗收采取自愿申報原則。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工業園區,可提出驗收申請。
第七條 提請認定。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園區設立申請文件;
(二)園區管理機構資料,包括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人員配備情況和安全生產制度等;運營公司的情況介紹、運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三)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功能規劃;
(四)園區已入駐和意向入駐企業經營項目及使用面積清單;
(五)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及投資概算說明;
(六)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驗收程序。
(一)各申報單位將上述材料報送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
(二)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及評審。
(三)對通過專家評審的工業園區,提請市政府予以批復同意。
(四)工業園區經市政府批復同意后,各申報單位應逐步完成園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環評、控制性詳細規劃、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等審批手續。
第九條 工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由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考核標準進行年度考核。凡完成驗收后滿一年的工業園區均應參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工業園區,責令整改,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工業園區資格。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十條 工業園區的考核標準:
(一)產業聚集程度。工業園區內企業從事同一產業及與之關聯的配套產業比例應達到70%以上。
(二)產業配套能力。工業園區應在三年內初步形成相對完整的產業鏈,具備較強的產業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務平臺。工業園區應在建立后一年內按照園區入駐企業實際需要提出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方案,并經專家論證,三年內基本完成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四)園區管理制度。工業園區應制定健全的園區管理制度,符合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
(五)項目準入規范。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9年第29號)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工業項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試行)》(濟管辦〔2021〕20號)文件要求,園區不得入駐禁止類、限制類、淘汰類項目。
(六)區域品牌建設。工業園區應制定區域品牌建設計劃,整合資源,積極開展區域品牌的策劃、宣傳、推廣和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已獲驗收的工業園區,應每年定期向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報送年度入駐企業清單、園區發展情況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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