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江蘇先聯信息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顧泰來在京召開“單車可以共享,專利不可共用”共享單車法律問題新聞發布會,表示已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次起訴永安行。永安行則連夜發出聲明,控訴顧泰來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訴訟,涉嫌濫訴,其目的是阻止企業上市。
永安行方面表示,顧泰來先后在蘇州、南京兩地就同一專利問題起訴,蘇州敗訴后又上訴,再到北京起訴;其間,還曾舉報證監會發審委,質疑蘇州中院與永安行勾結;在司法未審判時不斷向媒體發聲,制造輿論。“在處于上市靜默期的永安行看來,顧泰來的種種做法已遠遠超出專利維權的常理,如果這一行為被頻繁效仿,必將嚴重阻礙中國科技實體型企業的上市之路”永安行代理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李佳銘律師說。
顧泰來在京“挑戰”中國司法
今年4月17日、18日。顧泰來分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永安行侵犯其技術專利權。6月7日,蘇州中院一審宣判顧泰來敗訴。隨著顧泰來將案件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這一共享單車專利訴訟案已經在蘇州、南京、北京三地上演。
記者了解到,蘇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稱: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使用了被訴專利,依據被告永安公司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管理系統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永安行方面在庭上表示,原告關于侵權主張的相關技術比對證據缺乏,其本應負舉證責任,現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利帶來的法律后果。代理律師主動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在鎮江就永安行有樁公共自行車和無樁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進行了取證。
“相關證據充分證明公司的自行車租賃系統技術方案與顧泰來專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權。”李佳銘說。
在發布會上,未出席庭審的顧泰來對蘇州中院的判決再次表示質疑,他表示,蘇州中院在程序上違法不準許其撤訴,違法缺席判決,超出其訴訟請求范圍審理并判決,針對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強行審理并判決;在實體上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但蘇州中院認為,盡管顧泰來提出撤訴,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據相同的專利權、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雙方爭議仍在,訴訟影響未消。因此有必要繼續審理此案。
此外,多位法律人士對記者表示,蘇州中院的判決并沒有不妥之處。
種種“巧合”引發永安行強烈回應
永安行在其官網的聲明中表示,通過顧泰來立案本身及隨后的行為,其利用法院訴訟程序達到阻擾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
在蘇州中院一審判決前,顧泰來在接受采訪時曾明確表示,訴訟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永安行上市,以此來警示其他共享單車企業,與其達成合作。但他并不希望將專利授予所有企業,而更傾向于和少數優勢企業達成合作,形式包括收取專利費、股權合作和專利入股。同時,顧泰來也透露,已有第一梯隊的共享單車企業與他溝通專利的相關問題。
“不論是在蘇州中院的聽證過程還是江蘇省高院的詢問過程中,顧泰來及其律師都毫不避諱地承認其提起訴訟時證據是不足的。但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顧泰來仍然在立案起訴后,進行大肆宣傳,阻擾永安行上市。在蘇州中院判決永安行系統不侵犯顧泰來專利后,顧泰來并未就判決實質性問題進行回應,而是在程序上進行糾纏,并且再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我們有理由認為,顧泰來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這起訴訟仍然與蘇州和南京中院的訴訟一樣,是希望通過訴訟程序以達到訴訟外的目的。”李佳銘說。
顧泰來則表示,專利訴訟并不是針對永安行,自己的訴求也不是索要天價賠償,只需支付法律維權成本即可,希望永安行和他商談合理的授權價格,但是永安行的行為令其失望,寧可花天價打官司,也不愿意坐下來談授權。
對此,某法律人士對記者表示,顧泰來的專利為“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也就是說,顧泰來專利可能波及的對象為共享單車,而無樁的共享單車收入只占永安行業務收入的0.05%,由政府付費投資的有樁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實際是永安行的核心業務。正因如此,外界對該案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從招股書上看永安行并非是一家共享單車企業,或許因為顧泰來在訴訟期間的‘高調’做法,使得永安行的態度也很決絕,畢竟IPO對于一家企業而言是極為重要的。”該法律人士說。
此外,某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永安行在共享單車市場僅是一名“新人”,顧泰來訴訟期間的種種言論存在諸多矛盾之處,訴訟永安行只是“敲山震虎”,最終目的可能是其他共享單車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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