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和加強溫州市產業基金的運作與管理,充分發揮產業基金的引領和撬動作用,我局代擬了《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有關人員于5月28日前通過郵箱ly@wzsfc.cn反饋意見。聯系人:林瑤,聯系電話:88523509。
溫州市財政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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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下稱重點產業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的指導意見》(浙財金〔2021〕4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產業基金是由市政府批準設立,以設立子基金、參建母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撬動社會資本支持我市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重點產業基金吸收合并長三角產業升級股權投資基金(參股)、國家制造業轉型升級基金(參股)等市級存量產業基金(不含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和溫州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市國金公司)自籌共同出資。
第四條 縣(市、區、功能區)是產業基金投資項目的主陣地,區和功能區應設立母基金、縣(市)原則上要設立母基金,與市本級產業基金開展積極聯動。對重大產業項目的直投模式,以屬地投資為主,重點產業基金可通過跟投方式支持屬地。
第二章 管理架構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投資決策,管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市監局、市金融辦、市投促局、市國金公司等,管委會辦公室(下稱管委辦)設在市財政局,上述人員名單經管委會主任審批同意后由管委會印發通知,如有變動須經審批后變更。
第六條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授權市國金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由其組建基金法人主體。重點產業基金設立后,由市國金公司下屬溫州市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市基金公司)受托作為運營管理機構。
第七條 管委會主要職責為:負責重點產業基金的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審定項目直接投資、子基金設立、母基金參建、股權退出等方案;審定重點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確定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協調和決策基金相關重大事項。
第八條 管委辦主要職責為: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管委會決策部署;會同市國金公司、市基金公司擬訂重點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審查重點產業基金投資、退出等方案;協調基金運作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審定重點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
第九條 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對歸口直接投資項目立項審查、合作談判及協調投后重大事項等;協助與國家級、省級等產業基金對接合作,牽頭參建母基金的立項、投資方案制訂等工作;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落實行業監管和項目對接服務,參與基金投資決策工作;
第十條 市國金公司主要職責為:負責代行出資人職責;牽頭負責重點產業基金法人主體組建、整合及資金安排等相關事項;負責組織重點產業基金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配合管委辦擬訂重點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對市基金公司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市基金公司主要職責為:定期向管委辦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做好重點產業基金年度財務審計;配合管委辦擬訂重點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收集和匯總基金投資合作意向,開展對擬投資(合作)對象盡職調查、入股談判、擬定合伙協議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專業化運作。
第三章 投資原則和要求
第十二條 重點投資數字經濟、智能裝備、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并聚焦新能源、眼腦健康等細分優勢產業。
第十三條 對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報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各方協商后按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外投資采用投資子基金、參建母基金、直接投資等三種方式,一般以投資子基金為主,原則上不優先于其他出資人出資。
第十五條 投資子基金主要與國內優質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作,鼓勵引入行業領軍上市公司,依托基金管理機構、產業資本的豐富行業資源,引進先進產業落地溫州,助推更多本土企業發展成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鏈主型企業、百億級龍頭企業。投資子基金主要要求如下:
(一)對子基金的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5%,市縣合作設立子基金的,市、縣(市、區、功能區)兩級對子基金合計出資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
(二)子基金規模一般不低于5億元(含),子基金管理機構應有可投項目儲備及項目投資計劃,原則上注冊在溫州;子基金的資金應依法募集;
(三)子基金累計投資于溫州市內項目的資金總額一般不低于重點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5倍。
第十六條 子基金應委托專業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進行運作,選聘的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三)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服務;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計管理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業基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且有3個(含)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認繳出資額一般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1%,其關聯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資的,可降低至0.5%,但合計不低于1%;
(六)在提交項目合作方案時,應至少確認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的出資意向并提供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參建母基金主要與國家、省級產業基金合作,聯合縣(市、區、功能區)產業基金、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共同參建,助推我市融入國家、省重大戰略部署,依托國家重大功能布局和重大改革賦能,全面提升城市輻射帶動作用。重點產業基金對母基金的出資額一般不超過母基金規模的30%。
第十八條 直接投資主要聯合縣(市、區、功能區)對重大項目開展直接股權投資,結合我市產業發展需要,支持本土重點領域優質項目、引進優質項目落地溫州,以屬地投資為主,重點產業基金可以通過跟投方式支持屬地。確因項目需要,可通過設立投資單一項目的定向基金完成對項目直接投資。直接投資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資對象一般為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在20億元以上、按“標準地”供地的單體制造業項目;
(二)擬投資項目所屬的縣(市、區、功能區)原則上應配套開展直投,屬地出資金額不低于重點產業基金出資金額;
(三)單輪融資中市、縣(市、區、功能區)兩級合計出資額最高不超過20億元,兩級合計出資比例最高不超過該輪融資額的40%,以定向基金方式開展投資的應穿透計算額度和比例;
(四)項目應有具體的項目投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規模、資金募集情況、退出安排等)、財務及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等文件;
(五)涉及資產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并按市場化方式投資。國家級、省級產業基金等參與本輪投資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的投資經管委會主任審定后可不受上述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規模及出資比例等限制。
第二十條 重點產業基金投資應符合國家、省和我市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投資子基金程序:
(一)市基金公司通過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等方式擇優遴選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相關結果報管委辦備案;
(二)市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三)在盡職調查報告基礎上,市基金公司對子基金設立方案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由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專家組成,經管委辦從有關專家庫中抽選產生,人數不少于5人,專家對申報方案提出獨立的專家評審意見;
(四)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基金公司提出擬投資方案,報管委辦審核后提請管委會審議;
(五)經管委會審議同意設立的子基金,由市基金公司負責合作談判、協議簽署及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參建母基金程序:
參建母基金一般由上級發起部門對應的市級部門作為主管部門,由其負責牽頭草擬母基金參建方案、報批及協調投后事項等事宜,報管委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直接投資程序:
(一)項目發起方向屬地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提交項目融資商業計劃書、初步股權融資方案及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項目融資商業計劃書應包含:被投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行業背景、股權結構、產品和業務、市場份額、客戶及供應商、核心團隊、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財務數據、經營計劃等內容;初步股權融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輪融資規模、各方出資規模、估值說明、資金用途、投資期限、退出安排等內容。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投促局等項目歸口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項目進行立項預審。如歸口主管部門與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不同,原則上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投資工作(下同);
(二)預審通過的項目,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管委辦、市基金公司,并邀請2名(含)以上行業專家召開聯席會議開展立項審議。審議內容包括融資規模、出資結構、估值說明、資金用途、投資期限、退出安排、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財務數據、經營計劃、屬地配套支持政策等。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報管委會副主任審定;
(三)經管委會副主任審定同意立項的項目,由市基金公司會同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與項目方開展投資談判,結果由市基金公司報管委辦提請管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由市基金公司負責開展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評估程序。國家級、省級產業基金等參與本輪投資的,可將其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四)市基金公司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對項目投資可行性及投資風險進行論證,完善投資方案,提請管委辦審核后報管委會審議;
(五)經管委會審議通過的項目,由市基金公司負責安排協議簽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特別重大的投資事項經管委會審議后報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定。對于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投資事項可由市基金公司自主決策,自主決策累計總額不超過1億元(含)。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審議通過后6個月內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的,由市基金公司在1個月內向管委辦請示是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第二十六條 投后管理中如發生重大事項市基金公司應及時向管委辦報告。
第五章 投資退出、收益分配與激勵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母基金與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明確約定收益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虧損應由出資人共同承擔,重點產業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子基金對溫返投額超出重點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1.5倍的,每超出認繳出資額1%,可按重點產業基金全部收益的0.8%讓利給管理機構,最高讓利80%(含)。直接投資項目一般采用同股同權,對政策效果明顯的項目可適當讓利。
第二十九條 在章程或協議中應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重點產業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 投資期滿后,子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應按照合伙協議、投資協議、章程約定的方式退出或組織清算。無法按約定方式退出的,由市基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退出方案,經管委會批準后,由市基金公司與各方協商辦理。
第六章 績效考核和風險防控
第三十一條 管委辦建立重點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重點產業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每年開展績效評價,其中直接投資項目績效考核由主管部門負責、績效評價結果報管委辦。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按年度向市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重點產業基金年初累計對外認繳金額為基數,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費用比例為1%;良好檔次的,費用比例為0.8%;合格檔次的,費用比例為0.6%;不達標檔次的,費用比例為0.4%。每年年初,市財政局按考核結果合格檔次管理費用的50%支付,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三條 重點產業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產業基金應開立托管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原則上托管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及要求: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
(二)在溫州市轄區范圍內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
(三)最近三年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五條 遵循產業基金投資運作客觀規律,給予重點產業基金投資運作適當風險容忍度,在程序合規、盡責履職的基礎上,因先行先試、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學估值出現偏差、政策變動、投早投新等出現虧損情形的,給予盡職免責認定,對各類子基金不再以單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資單一項目的盈虧作為追責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長三角產業升級股權投資基金(參股)、國家制造業轉型升級基金(參股)等市級存量產業基金繼續由相應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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