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區建筑業發展,優化產業布局,實現抱團合作、共享發展,提升我區建筑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登記注冊和稅收匯繳在豐澤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建筑業企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工程檢測、施工勞務企業等,具體分為豐澤區內原有建筑企業和豐澤區外來建筑企業兩種。
(一)豐澤區內原有建筑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工商、稅務登記在豐澤區轄區內的建筑業企業及已在我區連續存續一年以上的獨立核算分公司;
(二)豐澤區外來建筑企業:當年度豐澤區外建筑企業在我區新設立(原有企業重新變更注冊的不作為外來企業認定)的企業法人或獨立核算分公司、以及從豐澤區外遷入或已在我區辦公但未在我區辦理工商登記的外來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經區政府認定的豐澤區建筑服務產業園。
第四條 入駐方式。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以向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申請入駐,上報區政府審核。
扶持政策
第五條 政府專項資金。區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建筑服務產業園發展。
第六條 企業投資基金。“豐澤區建筑行業協會”按照相關基本管理規定牽頭設立投資基金,專項用于建筑服務產業園相關企業的培育和引進、項目建設、科技研發和人才引進等。
第七條 金融扶持。建筑業主管部門協調金融部門將入駐園區建筑企業列入金融“白名單”,由銀行在授信額度、質押融資、貸款發放、保函業務等方面給予扶持,園區建筑企業可以建筑材料、機械設備、在建工程項目和應收賬款等作為抵、質押物向銀行融資貸款。對我區重點扶持的入駐建筑企業,由銀行和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根據企業情況相應提高授信額度,適當降低開具保函條件,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金融服務。
第八條 財政扶持。
(一)對進入園區的本區建筑企業(特指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建筑工程施工專業承包企業,含已在我區連續存續一年以上的獨立核算分公司)跨地區承建工程,按區級財政貢獻40%予以獎勵。對在我區承接工程并通過在我區設立法人公司或獨立核算分公司運作項目建設的進入園區的外來建筑企業,按區級財政貢獻40%予以獎勵。
(二)豐澤區內原有建筑企業入園獎勵:
1.豐澤區原有建筑企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建筑工程施工專業承包企業、施工勞務企業)辦公地點遷入園區,按企業年度財政貢獻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計獎勵: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30%予以獎勵;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35%予以獎勵;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按區級財政貢獻的40%予以獎勵。
2.豐澤區原有建筑企業(建筑工程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檢測等企業)辦公地點遷入園區的,按企業年度區級財政貢獻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計獎勵:10萬元(含10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30%予以獎勵;30萬元(含3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35%予以獎勵;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按區級財政貢獻的40%予以獎勵。
3.豐澤區外來建筑企業入園獎勵。豐澤區外來建筑企業入園且工商稅務登記在豐澤轄區內的,連續三年按企業年度財政貢獻的不同數額予以分段累計獎勵,不再重復享受前兩項獎勵政策,若享受前兩項獎勵政策,則不享受本項政策,三年后享受本區企業同等待遇: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60%予以獎勵;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70%予以獎勵;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區級財政貢獻的80%予以獎勵。
4.租賃補貼。對入駐園區的企業自簽訂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賃用房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建筑工程施工專業承包企業、施工勞務企業年度財政貢獻首次超200萬元以上的,當年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100%補貼給企業;企業享受租金補助后當年起算,第二年度財政貢獻超250萬元以上的,當年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50%補貼給企業;第三年度財政貢獻超300萬元以上的,當年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30%補貼給企業;
(2)建筑工程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檢測等企業年度區級財政貢獻首次超50萬元以上的,當年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100%補貼給企業;企業享受租金補助后當年起算,第二年度財政貢獻超80萬元以上的,當年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50%補貼給企業;第三年度財政貢獻超100萬元以上的,當年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30%補貼給企業;單家企業同一年度的租金補貼不超過20萬元,租賃補貼有效期與本規定實施期限相同。
5.引進企業獎勵。對園區業主引進豐澤區外的建筑業企業,按所引進企業的區級財政貢獻的3%對園區業主予以獎勵。園區業主當年累計享受的區級財政獎勵,不超過當年度所引進企業區級財政貢獻扣除企業自身已享受各級財政貢獻后的區級財政貢獻額度。
第九條 發展扶持
(一)鼓勵建筑企業發展增收。從2020年起,在豐澤區統計平臺申報建筑業產值的園區建筑施工企業,年度完成產值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萬元;年度完成產值20億(含)至30億元(不含)的獎勵10萬元;年度完成產值10億(含)至20億元(不含)的獎勵5萬元;年度完成產值5億(含)至10億元(不含)的獎勵3萬元。
(二)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鼓勵園區建筑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相關部門加強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協調,為我區建筑企業資質升級提供支持和幫助。對在我區注冊納稅的建筑施工企業晉升資質等級根據泉政文〔2020〕6號文件標準給予獎勵:首次晉升總承包特級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首次晉升總承包一級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首次晉升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次晉升為綜合甲級設計資質或行業甲級設計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同一年度內多項資質等級晉升的,按最高等級獎勵,同一家企業多次資質晉升獎勵的,按就高原則補差獎勵,不疊加獎勵。
(三)著力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對園區的建筑業企業在泉州市承建的建設工程實行優質獎勵政策,獲得市、省、部優工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總承包項目,以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項目費為基數,分別給予1%、3%、5%的創優獎勵費,單項目創優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我區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項目獲得“詹天佑獎”、“魯班獎”、“李春獎”、“大禹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我區企業承接的豐澤區行政區域外工程項目獲得“詹天佑獎”、“魯班獎”、“李春獎”、“大禹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我區企業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項目獲得“閩江杯”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一項工程多次獲獎,僅按最高級別予以獎勵,不重復計獎。
(四)鼓勵建筑企業轉型升級。對園區企業在我區投資設立建筑產業化基地并獲省級及以上示范基地認定的企業,每個基地給予300萬元獎勵,鼓勵豐澤區內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用在我區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構件。
第十條 項目扶持。
(一)對我區已核準為邀請招標的國有投資(含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自主招標的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以下;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在100萬以下的項目,鼓勵項目業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入駐產業園的建筑企業承建。
(二)搭建項目平臺。由區政府牽頭,整合形成前期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工程監理等一條龍服務。
鼓勵轄區內擬建或在建的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工程核準為邀請招標的施工總承包、鼓勵專業承包項目優先選擇園區內建筑業企業;鼓勵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包含政府投資項目)將業務依法直接分包給園區建筑業企業,按項目施工企業就該項目對區級財政貢獻的25%獎勵給項目業主。泉州籍的省、市、區外企業家將區外施工任務依法直接發包給我區企業的,按項目施工企業就該項目對區級財政貢獻的25%獎勵給泉州籍企業家。
(三)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泉政辦〔2017〕159號)文件規定,從2020年起,我區國有投資(含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新開工保障性住房、教育、醫療、辦公綜合樓項目原則上全部采用裝配式建造,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核準為邀請招標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項目,鼓勵項目業主邀請符合標準的本園區建筑業企業參與投標。鼓勵項目業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入駐產業園的建筑企業承建。
(四)支持園區企業合作共贏。鼓勵豐澤區建筑行業協會牽頭,搭建建筑業企業項目合作平臺,引導建筑業龍頭企業與園區內建筑業企業合作,對由豐澤區建筑行業協會促成、園區內建筑業企業參與的建安概算價在5000萬以上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政府投資項目),按項目施工企業就該項目對區級財政貢獻的5%獎勵給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補貼。
(一)鼓勵企業培養引進人才。對于入駐產業園的建筑企業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個人月區級財政貢獻在1萬元以上,本人及配偶、子女愿意落戶我區的,可在我區范圍內選擇落戶,由區公安部門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并協助解決其子女進入片區內公辦幼兒園、小學就讀。園區內建筑業企業人員考取一級建造師資格并注冊成功,給予獎勵1萬元;對前三年均不在本區建筑企業注冊,現調入園區建筑企業的一級建造師,獎勵1萬元;市政、水利水電、公路專業的一級建造師給予2萬元獎勵;前述獎勵金在獎勵事項發生起滿三年期后兌現,三年內調離園區內建筑業企業的,不享受獎勵政策。
(二)安家補助。對正式入駐產業園區運營的建筑業企業引進的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碩士學歷人員,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博士學歷人員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前述獎勵金在獎勵事項發生起滿三年期后兌現,三年內調離園區內建筑業企業的,不享受獎勵政策。
(三)生活津貼。對在產業園就業的緊缺型人才,經園區企業確認正式就業后,分別按碩士、博士學歷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1000元/人/月、1500元/人/月,連續補貼不超過12個月,相關企業申報上述津貼時需提供勞務合同及個人完稅證明、社保等材料。
(四)子女教育。每年為園區年度財政貢獻前十名且超200萬元的企業,可參照豐澤區重點企業照顧入學有關規定執行。重點企業(以當年區文件為準)企業主的子女、孫及外孫、高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的子女及員工子女可按照當年照顧入學有關通知要求申請,并服從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平臺支持。為園區內企業搭建“一站式”服務平臺,為園區建筑業企業提供財稅服務、綜合服務、司法服務、金融服務和注冊登記、資質審批、社會統籌、證書認定等行政服務。
履約保證
第十三條 享受補助政策的企業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不得外遷,不得轉租,否則將取消一切扶持獎勵,入駐產業園后已領取的一切政府獎勵、補助、優惠資金均應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 入駐企業未滿5年期限申請提前退租的,應予退還入駐產業園后所領取的政府補助資金并支付租賃違約金,否則將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緊缺型人才”由豐澤區建筑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各項扶持措施所需資金,來源于園區企業當年區級財政貢獻,各項扶持措施兌現,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匯總入駐園區企業資料,向豐澤區建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豐澤區建筑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具體兌現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優惠政策與各級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同一企業當年度累計享受的以區級財政貢獻獎勵比例計算的各類財政獎勵或補助總額(包括上級政府要求區級出資獎勵或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年度該企業區級財政貢獻。
第十八條 園區企業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存在嚴重違法經營問題,以及企業或主要股東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被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不得享受本規定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豐澤區財政局、豐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來源: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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