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規范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創建和評估工作,提高我市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9〕86號)、《浙江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創建和評估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嘉興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是指經市人力社保局同意,以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服務業為主要業態,在一定空間內集聚,有產業政策扶持,能夠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和市場服務,對促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聚發展平臺。
第三條 各縣(市、區)要遵循統籌謀劃與分類推進相結合,“放管服”齊推進、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政府與市場同發力、線上與線下共發展的原則,建設一批有規模、有影響,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鼓勵通過共享、匹配、融合等方式,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上下游和協作關聯企業協同發展,形成全產業生態鏈,推動產業園由單一的服務性園區向多功能的城市產業生態圈轉型。鼓勵各地探索創新符合市場規律、適應發展需要、運轉靈活高效的產業園運營模式。
第四條 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一般設在人力資源豐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產業特色和優勢明顯、行業服務能力較強的地區,并配套人才市場、人才服務中心等功能區。分為綜合性園區和專業性園區兩類,每個縣(市、區)原則上建設不超過1個綜合性園區,可建設若干個服務本地特色產業的專業性園區。
第二章 責任義務
第五條 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堅持“市縣共建、屬地管理”的原則。市人力社保局是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產業園的統籌、指導和評估等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產業園的培育、建設等工作,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負責產業園的服務、管理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已建產業園的各縣(市、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園區建設:
確定發展方向。各縣(市、區)對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發展規劃、產業定位、功能布局、運營模式、服務體系等要進行充分論證,并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
強化要素保障。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性,加大對產業園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的投入,加強園區軟硬件建設,為入駐企業營造優良的發展環境。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優化管理服務,實施有效舉措,加快園區發展:
加大培育力度。鼓勵將入園企業納入各地重點培育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庫,進行有針對性的孵化和幫扶,力爭將入園企業打造為示范性、領軍型企業,更好帶動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更好服務當地經濟社會建設。
協同各方發展。積極協同發改、經信、教育、公安、財政、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擴展園區機構業務范圍,提升園區機構創新水平,提高園區機構服務能力,促進園區機構誠信經營,合力推進產業園發展。
加快數字化建設。充分應用信息技術,推進園區管理數字化、服務數字化。鼓勵建立網上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實現入園機構云上全覆蓋,提供線上線下同步服務。
第八條 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要充分發揮“集聚、培育、交易、服務”的功能,提高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業整體競爭力。入園機構要配合管理、積極作為,為所在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充分論證的產業園建設與發展規劃,有詳細合理的產業園資金投入計劃。設立單一園區的,綜合性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專業性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設立多個園區的,總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分園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
各類設施完善,能夠為入駐機構提供必要的軟硬件支持。各項功能齊備,能夠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法律咨詢、投融資等服務。
(二)產業園運營平穩、經濟效益良好。上一年度園區營業收入(含代收代付)達5億元以上,其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3000萬元的機構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機構不少于3家。
(三)綜合性園區應產業鏈條完整、產品類型多樣、機構層次豐富,服務能力強、輻射范圍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少于25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中度原則上不低于入園機構數的70%。專業性園區應充分發揮集聚功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少于15家,服務本地特色、重點產業的專業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數量不低于入園機構數的50%。
(四)有專門的建設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五)成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滿1年以上。
(六)產業園應經常組織開展促進就業創業、人才引進、共同富裕、技能人才培訓等人力資源服務公益活動,社會效益顯著。注重加強與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和博士后工作站所在企業的聯系,積極為用人單位引進各類人才。
(七)綜合性園區,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上一年度園區機構引進較多的高層次人才,且獵頭業務營業收入占凈服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積極組織園區企業開展勞務協作,有不少于2個勞務聯絡站。
3.助力服務小微企業園等各類特色園區,需與3家以上小微企業園建立明確的合作機制,并有顯著的合作成果。
(八)專業性園區,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全市經濟發展規劃和重點產業布局,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特色產業的匹配度高、協同性好。
2.當地特色產業的主管部門出臺明確政策支持行業發展。
3.具備為當地特色產業提供人力資源引進、培養、評價、鑒定、服務等全周期人力資源服務的能力。
4.上一年度服務特色產業的專業性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收入占園區總營業收入的50%以上。
5.與2家以上特色產業相關院校建立合作機制。
6.能牽頭組織行業共性問題技術攻關,設立特色產業博士后工作站等服務平臺1個以上。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實行自愿申報、組織考察、論證、擇優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縣(市、區)申建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應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請,提交創建申請書,并提供園區軟硬件建設情況、入園機構及配套服務單位情況和已出臺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和產業園發展扶持政策文件等有關材料。
(二)考察。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請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核實資料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聽取產業園負責人對建設情況的匯報,提出進一步完善產業園建設的指導意見。
(三)論證。市人力社保局結合全市產業園區布局,對產業園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政策兌現、保障措施等組織論證,形成報告。
(四)認定。通過論證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如有異議的,經查證屬實后,取消資格;公示無異議的,行文批復認定為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第十一條 通過認定的綜合性產業園名稱定為“嘉興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專業性產業園名稱定為“嘉興市+特色產業名+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第十二條 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增設分園區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時,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應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報告,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重新認定。
第五章 總結評估
第十三條 各產業園每年末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發展目標和建設舉措,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匯總、審定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報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依照本辦法,建立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綜合評估工作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組織開展檢查評估。檢查評估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園區發展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要求;
(二)園區各項扶持政策兌現情況;
(三)園區服務中心工作情況;
(四)園區整體經濟社會效益;
(五)園區管理及整體運營情況;
(六)園區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合法經營情況。
具體評估細則和指標由市人力社保局結合考核期內重點工作任務,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檢查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評不合格的產業園,第一次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不合格,取消其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關于印發<嘉興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嘉人社〔2018〕190號)同時廢止。
來源: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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